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核數師
- 吊銷核數師註冊
- 偽造稅項申報書
一、核數師為所得補充稅的效力編制及向稅務當局遞交公司的收益稅項申報書(M/1格式),並在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在申報書中將一筆向內地公司支付的,實際上並不是用來購置材料而是用來取得顧問服務的金額為2,060,000.00澳門元的款項記載為購置材料費的行為,構成觸犯偽造文件罪。她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公司少交稅,從而為該公司牟取一項其無論以何種名義都不應取得的利益,並對特區庫房造成相應損失。這項事實,即在申報書中將2,060,000.00澳門元的款項記載為購置材料的費用,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性,其原因在於,這樣做的結果是這筆費用被當成開支或損失,而若是如實地把它記為顧問費用則不然,因為若是顧問費,那麼由於相關服務是由一間沒有履行《營業稅規章》第8條所規定的要件的外地公司所提供,那麼根據該規章第9條的規定,它將不能被視為稅務開支。
二、第一項結論所指之行為構成偽造稅項申報書,並構成經11月1日第71/99/M號法令核准的《核數師通則》第87條第4條b項所規定的以吊銷核數師註冊之處分予以處罰的違紀。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中止行為的效力
- 消極行為
就某公開招考作出決定的行為可被中止效力,因為它不是一項單純具消極內容的行為,相反,它對法律秩序帶來了改變。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上訴
- 新問題
向終審法院提起的司法上訴不是為了對新的問題做出裁判,因此,除依職權審理的事宜外,不得審理在向低一審級提起的上訴中沒有提出的問題。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非永久居民
- 永久居民
- 以澳門為通常居住地
- 不確定概念
- 暫時不在澳門
一、澳門特區的非永久居民並不會單純因為時間的經過而變成永久居民,必須存在一項確認永久居民身份所取決之各項條件,尤其是連續七年在澳門通常居住這一條件的明示行政行為。
二、在判斷某人是否以澳門為通常居住地時,此處所提及的通常居住地是一個完全受法院審查的不確定概念,因為不涉及任何預判。
三、正如第8/1999號法律第4條第3款所規定的那樣,暫時不在澳門並不表示該人已不再通常居於澳門,行政當局有義務查明利害關係人是否雖然人不在澳門,但仍以澳門為通常居住地。
四、如果上訴人在司法上訴中辯稱她被聘為澳門公司的“業務拓展”經理,其職責範圍遍佈整個亞洲地區,因此大部分時間不能在澳門過夜,那麼應給予她機會去證明這一情節。
- 合議庭裁定撤銷被上訴裁判,以便擴大事實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