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難以彌補的損失
聲請人有責任具體且詳細地提出和證明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概念的事實,為此,僅使用空洞籠統的言語表述是不夠的。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遺漏審理
- 先決問題
如果終審法院以遺漏對《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規定的一項瑕疵作出審理為由撤銷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並認為不必對所提出的與判罪的正確與否相關的其他法律問題作出審理,那麼當中級法院對被遺漏的瑕疵(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作出審理後認為該瑕疵不成立時,終審法院將在之後審理這些無需再重新提出的問題。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因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遺漏對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的瑕疵作出審理而將涉及這部分的決定撤銷。
- 事實事宜
- 紀律程序缺乏證據
- 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
一、在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中,終審法院僅審理法律事宜(《行政訴訟法典》第152條),因此,事實事宜不歸終審法院審理,因為其中沒有牽涉到任何違反法律規定或法律原則的情況,而是被上訴裁判對證據的自由評價,對此,終審法院不能進行審查。
二、 對於中級法院作出的認定撤職處罰行為是在未能證明嫌疑人於紀律程序中被歸責的事實的情況下作出的,進而撤銷該處罰行為的合議庭裁判,適用上一結論所指出的原則。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廢止以僱員身份逗留的許可
- 犯罪前科
- 有罪判決轉為確定
因第8/2010號行政法規第15條第1款的規定而適用的第6/2004號法律第11條第1款(三)項針對僱員在澳門特區逗留許可的廢止作出了規定,既然已確定為產生此項規定之效力,僱員的犯罪前科具有重要性,那麼在刑事程序因時效而消滅,而有罪判決因此未轉為確定的情況下,以有關僱員在缺席情況下被審判且被判處徒刑為由,廢止其逗留許可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律。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