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超出之損失
-《民法典》第436條第4款
- 讓與預約買賣不動產之合同地位的預約合同
- 雙倍定金
- 遲延利息
- 構成遲延的時間
一、《民法典》第436條第4款適用於讓與預約買賣不動產之合同地位的預約合同。
二、為確定《民法典》第436條第4款所指的超出之損失部分,根據《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的規定,重要的時間總是法院所能考慮的最近日期,即第一審辯論的結束之日,而非不履行合同的時間。
三、在因未履行不動產預約買賣合同而須返還雙倍定金的情況下,應在通過司法或非司法方式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後,就雙倍定金支付遲延利息,除非債務人本人阻止催告,在此情況下,視其於按正常情況可受催告之日被催告。
A) 合議庭裁定第一被告丁的上訴敗訴;
B) 裁定原告丙的上訴部分勝訴,判處第一被告丁向原告丙支付2,808,000.00港元(貳佰捌拾萬捌仟港元), 並附加自2010年7月10日起在388,000.00港元的基礎上和自本日起在2,420,000.00港元的基礎上計算的法定遲延利息。
C) 其餘部分,駁回針對第一被告的起訴。
- 時效取得
- 僭建物
- 木屋
- 2月15日第6/93/M號法令
第6/93/M號法令不妨礙透過時效方式取得上面修建了俗稱木屋的僭建物的土地的所有權。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維持裁定訴訟敗訴的第一審判決。
- 開標委員會
- 行政當局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的合同
- 必要訴願
對開標委員會在7月6日第63/85/M號法令所規定的行政當局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合同的訂立程序中作出的決定提起的訴願,屬於必要訴願,亦即,構成以形式及程序問題為依據提起司法上訴的前提。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裁定對相關行政行為不可提起司法上訴。
- 被執行人之異議
- 舉證責任
- 單方承認債務
- 基礎關係
- 《民法典》第452條第1款
一、在被執行人之異議中,舉證責任根據實體關係進行分配,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請求人和被請求人)不具重要性。
二、根據《民法典》第452條第1款的規定,如執行名義以債務的單方承認作為依據,則在出現完全反證前基礎關係推定存在,因此,應由提出異議人負責證明該基礎關係不存在。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