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法律的題目或標題
- 稅務法律及規章
- 市區房屋稅
- 第12/2003號法律第2條
- 財政局局長
- 訴願
- 司法上訴
一、法律的題目或標題沒有規範效力,僅具解釋效力。
二、第12/2003號法律第2條適用於包括市區房屋稅在內的所有稅種,並不僅限於職業稅和所得補充稅。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被上訴法院應在不存有其他妨礙原因的情況下,對司法上訴的實體問題作出審理。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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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所指的事實事宜的矛盾
- 意思表示內事實的證明
- 自認
- 普通共同訴訟
- 在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中,應被上訴人之聲請,就其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時落敗的理據擴大上訴範圍
-《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
一、《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所規定的矛盾是事實事宜裁判的前後矛盾。如已認定的事實所指向的法律解決方案與判決中擬定的有所不同,則無須撤銷事實事宜的裁判,而應變更判決中涉及實體問題的部分。
二、儘管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答辯時已承認發出了一份對彼等不利的文書,但由於本案屬於共同訴訟,雖然只是普通共同訴訟,根據《民法典》第346條第2款的規定,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自認對第三被告不產生效力,因此,不能基於《民法典》第370條第2款的規定認定相關意思表示內的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的規定類推適用於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的理據。
A)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如無任何妨礙性原因,被上訴裁判應對上訴的實體問題作出審理;
B) 不批准現被上訴人提出的擴大上訴範圍的聲請。
- 法官的迴避
- 再審上訴
- 新文件
如司法裁判的上訴所針對的是初端駁回基於《民事訴訟法典》第653條c項的規定而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的再審上訴的批示,那麼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11條第1款e項的規定,作出第一審判決的法官在該司法裁判的上訴中無須迴避。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行政當局在行政行為的通知中關於該行為是否可被提起司法上訴的錯誤
-《民事訴訟法典》第111條第6款
- 鑒於行政當局的錯誤對行為作出更正
- 必要訴願
一、《民事訴訟法典》第111條第6款的規定是一項不僅適用於法院辦事處,而且也適用於負責就可被提起申訴的行政行為作出通知的行政部門的一般性原則。
二、《民事訴訟法典》第111條第6款的規定以及該規定所基於的原則的前提是利害關係人的某項權利遭到了侵害。
三、由於將某項行政行為通知給個人的行政當局應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70條的規定指出該行為是否可被提起申訴、向哪個部門提起以及在什麼期間內提起,因此如果當局在行為是否可被提起司法上訴方面給出了錯誤的指示,以致被通知人採取了錯誤的行動,提起了司法上訴而非應有的行政申訴,那麼應給予此利害關係人對其申訴作出更正的機會。
四、如果針對行政行為須提起必要訴願(而非像個人之前被通知的那樣可提起司法上訴),那麼此人可在自裁定須提起必要行政申訴的確定性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的訴願的法定期間內提起必要訴願。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以便在不存在其他妨礙性原因的情況下,由中級法院對司法上訴的實體問題作出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