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土地的勒遷
- 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
- 利害關係人的事先聽證
一、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及第115條的規定,行政當局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對其行政行為說明理由,而說明理由可以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二、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應能讓一個普通行為相對人還原相關行為作出者的認知和評價過程。
三、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第1款的規定,對利害關係人的事先聽證在行政程序的調查完結之後進行。
四、隨著土地批給被宣告失效,必須對一直被承批人占用的土地進行勒遷,清空土地是宣告失效之決定的正常及必然後果。
五、在批給被宣告失效之後,通常沒有必要再次進行調查,也沒有必要在作出勒遷的決定之前再次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上訴敗訴.
- 上訴敗訴.
- 上訴敗訴.
前任行政長官和前任經濟財政司司長以證人身份作證.
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的身份.
保密義務.
行政長官的許可.
公共利益.
行使政治職能時所作的行為.
不可上訴性.
一、根據訂立《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的第22/2009號法律的第4條,“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對在職時獲悉的機密或非公開的事實,如非屬向外公開者,須予以保密,但獲行政長官許可者除外”。
二、行政長官所作的-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並不是一項具備“行政行為”之形式和內容的措施,而是一項“行使-從本質上講屬於-政治職能時作出的管治行為”。
三、根據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19條的規定,“涉及下列事項的問題不屬行政……司法爭訟範圍”:“……行使政治職能時作出的行為”。
-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