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1/2018 85/201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商標
      - 消費者的誤解或混淆
      - Landmark
      - 置地

      摘要

      澳門一般消費者可能會對用於同類服務的商標“Landmark”和“置地”產生誤解或混淆。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1/2018 32/201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勞動違例
      - 公司董事
      - 所欠金額的支付
      -《勞動訴訟法典》第100條和《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

      摘要

      一、根據第7/2008號法律第83條第2款的規定,負責公司營運及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處理工人的工資、年假、強制性假日、雙糧、解僱及賠償事宜的公司董事,須就與不支付這些款項有關的違例承擔責任。
      二、根據《勞動訴訟法典》第100條和《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的規定,在勞動違例訴訟程序中,如果通過審判得出了根據民法規則裁定賠償的前提及金額的充分證據,即便不提出民事請求,只要受害人不反對,法官就應該判處相關負責人向工人們支付所欠的款項。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10/2018 55/201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司法上訴中證據的調查

      摘要

      一、關於是否可以接納在司法上訴中提出的證據的問題,本終審法院向來認為,在司法上訴中,上訴人不能聲請調查他本可以在紀律程序中聲請但卻沒有聲請調查的證據,除非在紀律程序中他不被允許提交證據。
      二、這一觀點並不適用於所有個案,而只適用於那些所涉及的是一個紀律程序,以及其他那些可能出現的利害關係人的所有辯護手段都得到保障,因而具有充分辯護機會的情況。

      決定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10/2018 71/201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
      - 較輕的生產和販賣

      摘要

      一、根據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的規定,如行為人所種植、生產、製造、提煉、調製、取得或持有的植物、物質或製劑的數量超過附於該法律的每日用量參考表內所載數量的五倍,則視乎情況,適用第7條、第8條或第11條的規定。
      二、以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進行定罪的前提,是結合具體案件中已查明的情節,特別是犯罪的手段,行為時的方式或情節,毒品的質量或數量,來衡量生產或販賣行為的不法性是否相當輕,其中,法院應特別考慮毒品的數量。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10/2018 76/201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非合同民事責任
      - 損害
      - 長期無能力
      - 收入能力的喪失
      - 喪失收入能力之賠償金額的計算
      - 衡平
      - 非財產損害

      摘要

      一、因長期部分或全部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是可以獲得賠償的,即使受害人仍保持受傷前所賺取的薪酬亦然。
      二、在計算因長期部分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的賠償時,法院應當考慮《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的規定以及根據該法典第560條第6款規定,適用衡平原則。
      三、可獲賠償的非財產損害是那些基於其嚴重性而應受法律保護的損害,賠償金額由法院按衡平原則定出。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將喪失收入能力和非財產損害的賠償金額分別訂為4,100,000.00澳門元(肆佰壹拾萬澳門元)和700,000.00澳門元(柒拾萬澳門元),其餘部分維持被上訴合議庭裁判中的裁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