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批給的宣告失效
- 欠缺理由說明
- 對利害關係人的事先聽證
- 善意原則和保護信任原則
一、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和第115條的規定,行政當局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對其行政行為說明理由,而說明理由可以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二、面對行政當局行使被限定的權力的情形,只要法院透過事後判斷能夠得出行政當局所作的決定是在具體情況下唯一可能的決定的結論,那麼規定於《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第1款的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便降格為行政程序中的非根本性手續。
三、在被限定性活動中,不適用自由裁量行為所特有的瑕疵,例如對行政法一般原則,包括善意原則和保護信任原則的違反。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事實理由說明
調查卷宗內所載的一份通知治安警察局局長相關人士實施了犯罪的公函中所敘述的事實,在保安司司長的行為-在訴願中維持了治安警察局代局長所作的維持了出入境事務廳援引經第8/2010號行政法規第15條第1款準用的第6/2004號法律第11條第1款(三)項的規定,以存在強烈迹象顯示上訴人實施了一項濫用信任罪為由,廢止上訴人以外地僱員身份獲得的逗留許可,並禁止其於5年內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未對該公函作任何轉用的情況下,不能作為其對事實理由的說明。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在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認定欠缺法律理由說明的部分勝訴,但在其以欠缺事實理由說明為由撤銷被上訴行為的部分敗訴。
- 臨時居留許可的續期
- 聽證權
- 對利害關係人作出通知的方式
- 人道理由
一、原則上,行政當局在調查完結後,作出最終決定前,應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以便他們可以就相關程序中所涉及的問題表明立場,從而參與到與他們有關的行政當局的決定當中。
二、《行政程序法典》第72條第1款規定了多種就行政行為作出通知的方式,從中看不出所規定的各方式之間有任何等級關係,而且應注意到,法律賦予了行政當局“按可能性及適當性”從各方式中選出最適合者的權力。
三、考慮到投資居留制度的立法意圖及其擬達致的為澳門吸引投資的目標,應該認為投資居留的行政程序並非審查是否應基於利害關係人所提出的人道理由批准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的適當程序。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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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
- 消費者的錯誤或混淆
澳門一般消費者可能會對用於同類服務的商標“Landmark”和“置地”產生誤解或混淆。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