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12/2018 88/201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租賃批給合同
      - 未對獲批土地進行利用
      - 1980年《土地法》中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 新舊《土地法》的第166條
      - 情事的非正常變遷
      - 限定性行為
      - 承批人過錯
      - 2013年《土地法》第215條(三)項
      - 不確定概念

      摘要

      一、從《基本法》第120條中可以看出,合同所規定的土地承批人的權利受到承認和保護。在合同未規定的事宜上,新法可以與當時生效的舊法所規定的制度有所不同。
      二、將臨時批給不可續期作為一項原則予以確定的新《土地法》(第10/2013號法律)第48條第1款並非新創的規定。儘管舊《土地法》(第6/80/M號法律)中沒有像第48條第1款這樣的明確規定,但舊《土地法》期間實行的也是這種制度,從該法律第49條、第54條以及第55條的規定中便能看到,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三、在以租賃方式作出的都市性土地的臨時批給的失效方面,新《土地法》第166條與舊《土地法》第166條之間唯一的區別在於新《土地法》第1款(一)項結尾部分的規定(“且不論之前曾否被科處罰款”)。
      四、應由土地承批人證明各當事人作出訂立合同之決定所依據之情勢遭受非正常變遷,要求其履行所承擔的義務嚴重違反善意原則,且提出該要求係超越因訂立合同所應承受之風險範圍,因而阻礙其在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完成土地的利用。
      五、從1980年的《土地法》第105條第5款中可以得出,承批人本可以就未遵守期限的原因提交合理解釋。
      六、行政長官根據2013年的《土地法》第166條的規定宣告因未利用土地而批給失效的行為屬於限定性行為。
      七、2013年的《土地法》第 215條(三)項的過渡規定中規定的承批人過錯是不確定概念,屬於單純解釋法律的限定性活動,可受法院審查。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1/2018 62/201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紀律程序
      - 新指控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81條

      摘要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81條所述的新指控,其根本目的在於使嫌疑人能夠進行申辯,因此,如果可能引致提起新指控的措施是嫌疑人自己聲請的,而有關措施又證實了其陳述的內容,那麼這一新指控便沒有意義了。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1/2018 54/201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一、如果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的結論無法接受、如果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者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就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該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不可能不被一般留意的人所發現。
      二、由於在刑事訴訟中奉行證據的自由評價原則,眾被告所作的聲明由法院自由衡量,因此沒有什麼妨礙法院採信某個人的聲明而不採信另一個人的聲明,或者採信被告在審判聽證時所作的聲明而不採信其之前在偵查階段所作的聲明。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不批准本聲明異議,駁回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1/2018 73/201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1/2018 86/201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外地判決的審查及確認
      - 訴訟利益
      - 待審查的裁判與澳門法律秩序的聯繫
      - 位於澳門的財產
      - 遺產管理書

      摘要

      一、在審查及確認外地判決之訴中,聲請人須提出並證明其對外地判決的審查及確認有具體利益,因為參訟利益或訴訟利益是一項訴訟前提,大多數情況下,這意味著待審查的決定與澳門法律秩序之間必須存有某種聯繫。
      二、如審查及確認外地判決之訴的聲請人已提出並證明死者在澳門擁有需要管理的財產;
      - 且香港高等法院也已向聲請人發出為管理死者財產所必需的文件(遺產管理書);
      - 那麼,即便遺產管理書聲請的附件中沒有載明在澳門的財產,聲請人仍有獲得相關決定在澳門的法律秩序中產生效力的利益。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對香港高等法院於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向甲發出管理丙所有不動產的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的決定作出審查與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