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6/2019 129/2014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中級法院
      -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事實事宜的變更

      摘要

      在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中,中級法院只能在《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規定的情況下變更事實事宜。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中關於更改2013年3月8日的判決所作結算和有關惡意訴訟的那兩部分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19 42/2019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收留罪
      - 連續犯罪
      - 犯罪競合
      - 數罪併罰

      摘要

      一、通過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的規定,法律處罰故意收留、庇護、收容或安置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的行為,即便相關行為僅具臨時性。
      二、上訴人協助非法入境者非法離開澳門特區,以便其非法狀況不被人發現的行為符合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的規定。
      三、連續犯罪的要件為:
      -數次觸犯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的不同罪狀;
      -實施犯罪的方式相同;
      -時間上的關聯性;以及
      -持續存在使犯罪的實施變得容易並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節。
      四、罪行連續性的根本前提是存在一種來自外部並且在相當程度上方便了犯罪活動的再次出現,使得對行為人以不同的方式行事,亦即依法行事的可要求性漸趨減低的關係。
      五、法院在審查連續犯罪的要件,尤其是受同一外在情況的誘發使得行為人的罪過得到相當減低這一要件是否得到滿足時應該尤其嚴格。
      六、即便在根據同一法律第23條規定加重處罰的情況下,協助罪和收留罪與受賄作不法行為罪之間存在真正競合(而非表面競合)的關係,因此行為人應該因為觸犯了所有該等犯罪而被處罰。
      七、對相關不法行為進行歸罪的條文所保護的價值是不同的:對協助罪和收留罪的處罰旨在保障對進入澳門特區和在澳門逗留進行實際控制的內在需求以及澳門的治安,而受賄罪所保護的法益則是國家的意願自主性以及國家的威望與尊嚴。
      八、在訂定數罪併罰後的單一刑罰時,除了澳門《刑法典》第65條第1款所規定的量刑的一般標準之外,法院還應一併考慮行為人所作之事實及其人格。

      決定

      合議庭裁判上訴人甲提起的上訴敗訴,上訴人乙提起的上訴部分勝訴,改判其15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19 44/2019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可上訴性
      - 數罪併罰

      摘要

      犯罪競合時,為了使針對中級法院作出的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可以被受理,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f項和g項規定,對每項罪行必須分別可科處超過8年或10年的抽象刑罰。

      決定

      - 合議庭裁定聲明異議理由不成立及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19 116/2014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商標
      - 顏色
      - 區別力

      摘要

      如果只是把一個單獨的顏色孤零零地展示出來,它不能構成一個商標,應當允許顏色的混合或組合,只要它具有獨特性和區別性即可,而且更加有理由允許顏色的設計編排。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以及相關的行政決定,改為作出批准註冊的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19 113/201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上訴正當性
      - 合議庭裁判無效
      - 遺漏審理
      - 理據與裁判相矛盾

      摘要

      一、對《行政訴訟法典》第151條第2款的解釋顯示,具有對裁定司法上訴理由成立的終局裁判提出爭議的正當性的前提是司法上訴人在某一依據方面敗訴,也就是說,法院審理了司法上訴中援引的依據,且上訴人在這項依據方面敗訴。如果法院沒有審理某項依據,那麼司法上訴人在這項依據方面沒有敗訴。
      二、在本個案中,由於被上訴法院最終沒有審理上訴人所提出的部分瑕疵,沒有表明其立場,所以上訴人在這些瑕疵方面沒有敗訴,因而不具有對裁定他們勝訴的裁判提出爭議的正當性。
      三、如果某一問題—如司法上訴逾期的抗辯,或有關行為不具可上訴性的抗辯—被具體而明確地提出來交由法院審理,法院應就該問題作出決定,模式化地表示抗辯不存在是不夠的,否則合議庭裁判將因遺漏審理而無效。
      四、如果從合議庭裁判中看到,作為裁判依據,其整個理由說明部分都認為相關服務被判給其標書最初以附條件的方式被接納的第五競投人,而所作裁判卻是撤銷向第三競投人作出的判給行為,那麼該合議庭裁判因理據與裁判相矛盾而無效。

      決定

      合議庭決定:
      - 不審理盛世水有限公司、中信環境技術(廣州)有限公司和澳門新大陸萬博科技有限公司所提起的上訴;
      - 裁定WATERLEAU-北京碧水源科技合營體所提起的上訴理由成立,因存在上訴人所指的被上訴裁判因遺漏審理以及理據與裁判相矛盾而屬無效的情況;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59條第2款的規定,命令將本案卷宗下送,以便重新作出裁判;以及
      - 裁定無須審理行政長官提起的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