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法官的迴避
- 再審上訴
- 新文件
如司法裁判的上訴所針對的是初端駁回基於《民事訴訟法典》第653條c項的規定而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的再審上訴的批示,那麼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11條第1款e項的規定,作出第一審判決的法官在該司法裁判的上訴中無須迴避。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行政當局在行政行為的通知中關於該行為是否可被提起司法上訴的錯誤
-《民事訴訟法典》第111條第6款
- 鑒於行政當局的錯誤對行為作出更正
- 必要訴願
一、《民事訴訟法典》第111條第6款的規定是一項不僅適用於法院辦事處,而且也適用於負責就可被提起申訴的行政行為作出通知的行政部門的一般性原則。
二、《民事訴訟法典》第111條第6款的規定以及該規定所基於的原則的前提是利害關係人的某項權利遭到了侵害。
三、由於將某項行政行為通知給個人的行政當局應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70條的規定指出該行為是否可被提起申訴、向哪個部門提起以及在什麼期間內提起,因此如果當局在行為是否可被提起司法上訴方面給出了錯誤的指示,以致被通知人採取了錯誤的行動,提起了司法上訴而非應有的行政申訴,那麼應給予此利害關係人對其申訴作出更正的機會。
四、如果針對行政行為須提起必要訴願(而非像個人之前被通知的那樣可提起司法上訴),那麼此人可在自裁定須提起必要行政申訴的確定性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的訴願的法定期間內提起必要訴願。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以便在不存在其他妨礙性原因的情況下,由中級法院對司法上訴的實體問題作出審理。
- 過期失效
- 善意原則
- 阻礙失效之原因,《民法典》第323條第2款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土地利用的過錯問題並不重要,因為,只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那麼在未能於臨時批給的最長期限屆滿前完成土地利用的情況下,相關批給不可續期,應被宣告失效。這屬於過期失效。
二、在限定性活動中,不存在所謂的對善意原則(以及公正原則、適度原則、保護信任原則和平等原則)的違反。
三、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內部通知,以及該局在通知兩上訴人他們提交的計劃可獲核准、但行政程序在獲批土地所處地區新的城市發展規劃獲核准之前暫時中止的公函中所表露的態度,絕不可能構成澳門特區對上訴人任何權利的承認,因為其中包含的資訊或意見不代表亦不約束澳門特區,更何況是在土地租賃期限屆滿之後。
四、不存在《民法典》第323條第2款所規定的阻礙失效之原因。
五、《基本法》第103條所規定的對所有權的保護應“依法”進行。
六、必須注意本案中相關租賃批給所具有的臨時性,這一性質在批給轉為確定之前一直維持,因此獲批土地的使用權同樣具有臨時性。
七、不能接受的是:在《基本法》所規定的保護之下,在土地租賃期限過後,不論批給是否續期,批給合同所衍生的權利都繼續受到保護。因為按照邏輯和法律,這些權利在最初租賃期限過後所受到的保護,總是取決於根據續期時生效的法律而作出的相關批給的續期,正如《基本法》第120條第二部分所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續批土地應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土地法律及政策處理。
八、如不屬於第10/2013號法律第55條所規定的任一可豁免公開招標的情況,那麼將有關土地直接批出在法律上是不可行的,因為根據同一《土地法》第54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在臨時批給之前須進行公開招標。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紀律處分
- 撤職或強迫退休
- 職務關係之不能維持
-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 自由裁量
- 行政法的一般原則
- 適度原則
- 司法審查
一、每當行政當局將嫌疑人的行為劃定為可科處撤職或強迫退休處分的行為時,應由行政當局透過預測性判斷得出職務關係不能維持的結論,必須承認其中享有寛闊的決定空間。
二、對於《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40條中所規定的行為,只能科處撤職處分。
三、行政當局在法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之內所作的紀律處分原則上是不得透過司法爭訴予以審查的,除非出現明顯的錯誤、明顯的不公正或違反行政法的一般原則,如合法性原則、平等原則、適度原則、公正原則和無私原則。
四、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或者原則上在行政當局被賦予自由評價及決定空間的情況下,不能由法院判定行政當局的決定是否就是假設法院被法律賦予該職責時將會作出的決定。這是一個只能由行政當局作出的考量,法院的職能是要判斷行政當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是否有因違反適度或其他原則而出現明顯的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
五、當行政當局之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了適度原則時,法官才可對行政機關是否遵守該原則作出審議。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行為。
- 紀律處分
- 撤職或強迫退休
- 職務關係之不能維持
-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 自由裁量
- 行政法的一般原則
- 適度原則
- 司法審查
一、每當行政當局將嫌疑人的行為劃定為可科處撤職或強迫退休處分的行為時,應由行政當局透過預測性判斷得出職務關係不能維持的結論,必須承認其中享有寛闊的決定空間。
二、對於《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40條中所規定的行為,只能科處撤職處分。
三、行政當局在法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之內所作的紀律處分原則上是不得透過司法爭訴予以審查的,除非出現明顯的錯誤、明顯的不公正或違反行政法的一般原則,如合法性原則、平等原則、適度原則、公正原則和無私原則。
四、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或者原則上在行政當局被賦予自由評價及決定空間的情況下,不能由法院判定行政當局的決定是否就是假設法院被法律賦予該職責時將會作出的決定。這是一個只能由行政當局作出的考量,法院的職能是要判斷行政當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是否有因違反適度或其他原則而出現明顯的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
五、當行政當局之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了適度原則時,法官才可對行政機關是否遵守該原則作出審議。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