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宣告批給失效
- 因承批人的過錯而未進行土地的利用
- 第10/2013號法律第215條 (二)項及(三)項的適用
- 失效的中止
- 不確定概念
- 限定性活動
- 善意原則、公正原則、適度原則、保護信任原則和平等原則
一、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215條的規定,除其中(一)項至(三)項所規定的情況外,該法律立即適用於其生效之前的臨時批給。
二、在承批人的權利和義務方面,如有關合同已作約定,則不適用第10/2013號法律,亦即,合同中規定的承批人的權利和義務優先於這方面的法律規定─第10/2013號法律第215條(二)項。
三、第215條(三)項的字面意思很清晰,從中可以看到,如之前訂定的土地利用的期間已屆滿,但因承批人的過錯而未進行該土地的利用,則適用第104條第3款及第166條的規定,該兩條法律規定分別就因不遵守利用期間而須受有關合同所定的處罰或罰款以及批給的失效作出規範。
四、考慮到新《土地法》第215條的標題已經確定了該法適用於其生效之前的臨時批給,上指第215條(三)項的意思是,當之前訂定的土地利用的期間已屆滿,且因承批人的過錯而未進行該土地的利用時,直接適用新法的兩項規定,即便這違背相關合同中的約定(前項)和舊法的規定。
五、關於土地利用期限的延長,在土地利用期限於1980年的《土地法》生效期間內屆滿的情況下,新《土地法》第104條第5款中明確允許行政長官應承批人的申請批准中止或延長該期間的規定不適用,因為相關土地利用期限在2013年的《土地法》開始生效之前便已完結,不能申請中止或延長該期限。
六、在因未利用土地而告失效的期限已屆滿的情況下,不能再討論該期限是否中止。
七、根據現行《土地法》,行政長官沒有宣告或不宣告批給失效的選擇空間:行政長官必須宣告失效。因此,這裡不適用自由裁量行為所特有的瑕疵,例如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5條、第7條和第8條所規定的行政法的一般原則。
八、鑒於因承批人的過錯而未在之前訂定的利用期間內對土地進行利用,行政當局被限定必須作出被上訴的行政行為,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權限歸行政長官所有。
九、當決定者沒有自由決定的餘地,行為只存在唯一可能的方向時,行為的內容受限定。
十、新《土地法》第215條(三)項的過渡規定中規定的承批人過錯是不確定概念,屬於單純解釋法律的限定性活動。
十一、在限定性活動中,不存在所謂的對善意原則、公正原則、適度原則、保護信任原則和平等原則的違反。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判決
- 遺漏篩選已認定的事實
- 未獲認定的事實
- 列明證據方法
- 對於形成裁判者之心證具有決定性的依據
- 租賃批給因未利用土地而失效
- 承批人的過錯
- 不確定概念
- 可司法審查性
一、只有當上訴人指出其所列出的未獲認定的事實對其案件的審理有何重要性時,司法上訴的判決中遺漏篩選(在上訴人看來)重要的已認定事實的主張的理由方能成立。亦即,只有在上訴人澄清其聲稱未獲被上訴裁判認定的事實對起訴狀中所提出的相關行為的瑕疵而言有何重要性的情況下,上述主張理由方能成立。而且這一重要性須得到上訴法院的認同。
二、在撤銷性司法上訴中,判決既不指出不予認定的事實,也不具體列明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方法,以及那些對於形成裁判者之心證具有決定性的依據。
三、租賃批給因批給期間屆滿而失效屬於一種過期失效(因其僅取決於期間的屆滿以及承批人未提交房地產使用准照這一客觀事實),而承批人不遵守土地利用期間所導致的失效則屬於懲罰性失效。
四、行政長官根據2013年《土地法》第166條的規定宣告因未利用土地而批給失效的行為屬於限定性行為。
五、2013年《土地法》第215條(三)項的過渡規定中規定的承批人過錯是一個不確定概念,屬於單純解釋法律的限定性活動,可受法院審查。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經由第10/2016號法律所引入的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1款、第2款和第3款
- 為吸食而持有大量麻醉藥品
- 《基本法》第29條
一、根據經由第10/2016號法律所引入之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當行為人(為個人吸食而)種植、生產、製造、提煉、調製、取得或持有的植物、物質或製劑載於該法律所附的每日參考用量表,且數量超過附表中數量的五倍時,行為人吸食麻醉藥品或單純為個人吸食而持有麻醉藥品的行為受第7條、第8條或第11條所規定之刑罰的處罰。
二、行為人為個人吸食而持有的數量超過法律附表中參考用量的五倍的情節並不妨礙適用第11條第1款的規定,只要滿足該項所規定的條件即可。
三、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不違反《基本法》第29條的規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紀律程序
- 司法上訴中證據的調查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 紀律程序時效期間的中斷
一、《行政訴訟法典》第42條第1款g項和h項及第64條之規定應該被作出限制性解釋,即在司法上訴中不能調查以推翻已經在紀律程序中產生之證據為目的的證據。
二、在紀律程序中對嫌疑人進行聽證以及詢問證人屬於實際影響程序進程的調查行為,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05條第4款的規定,該等行為中斷紀律程序的時效期間。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商標
- 消費者的錯誤或混淆
澳門一般消費者可能會對用於同類服務的商標“Landmark”和“置地”產生誤解或混淆。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