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不法借貸
- 扣押物之喪失
1. 凡以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為目的而向他人提供用於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視為不法借款。
2. 通過不法借貸進行賭博而獲得的金錢及有價物品均應被視為非法借貸活動所衍生的利益。
3. 根據第6/98/M號法律第18條的規定,當作出該法律所規定的犯罪,所有用於或來自賭博的金錢及有價物品均應被扣押並由法院宣告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如屬該法律第四章(即有關“不法借款”的章節)所規定的犯罪,所借得金錢或有價值物品,以及自願議定的利息,均應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本合議庭裁判上訴人甲及乙提起的上訴敗訴。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善意原則和平等原則
-《土地法》第104條第5款的類推適用
一、在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情況中,看不到有任何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之處,特別是其中第6條、第103條及第120條的規定。
二、屬限定性行為的情況下,如未能於批給期限屆滿前完成土地利用,則行政當局有義務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三、在限定性活動中,不存在所謂的對善意原則及平等原則(以及公正原則、適度原則、保護信任原則)的違反。
四、批給期間內發生的與土地利用相關的各種狀況不具重要性,原因是在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宣告失效的情況下,未進行土地利用的過錯問題並不重要,因為,只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那麼在上訴人未能於臨時批給的最長期限屆滿前完成土地利用的情況下,相關批給不可續期(第10/2013號法律第48條第1款及第2款)。
五、第10/2013號法律第48條所確定的規則是,只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並非本案情況),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六、在臨時批給不可續期以及臨時批給失效方面,法律規定十分清晰,不論承批人是否有過錯,行政當局均有義務宣告批給失效。
七、這樣便排除了對《土地法》第104條第5款的類推適用,無法中止或延長土地租賃的期間。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第三人異議
財產制度
個人財產
國際私法
在中國內地訂立的婚後協議
準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公共秩序
一、“國際私法”可以定義為是一項以其特有的技術來規範公民在不同國家(或地區)間的遷移以及私法上的國際交往所呈現出的私法前提的部門法,旨在提出用於確定“多地區私法關係”所產生的問題應適用那一或那些法律原則和規則。
二、“公共秩序”一詞最為普遍的兩層含義是,限制“私法自治”的國內規定(參閱澳門《民法典》第273條第2款、第274條及第399條),以及允許法律適用者排除“外國法”(參閱澳門《民法典》第20條)或者拒絕確認外地判決或給予外地請求書執行認可(參閱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的“國際私法制度”。
三、根據澳門《民法典》第20條第1款的規定:“如適用衝突規範所指之澳門以外之法律規定,導致明顯與公共秩序相違背,則不適用該等規定。”
四、“公共秩序”被認為是作為社會經濟秩序之基礎的一整套具有絕對強制力並且構成制度之根本框架的規定和原則,因此不以個人的意志而轉移。
五、應由法院根據每個具體個案,憑藉其法律意識去判斷被視為有管轄權的“外國法”(或“域外法”)的適用是否會造成“不可容忍的結果”。
六、根據澳門《民法典》有關“衝突規範”的第20條、第50條和第52條規定,在形式方面的要求(可能)相對較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允許以書面方式及在(僅需)有一名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訂立婚後協議,在我們看來不會“明顯與澳門的公共秩序”或“其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則背後的社會倫理價值不相容 ”。
- 上訴敗訴.
- 駁回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