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第三人異議
- 不動產之一部分的承租人
- 受寄人
一、承租人不能在支付一定金額的執行之訴中提出第三人異議,因為查封不破租賃,後者一直持續到執行變賣之後。
二、如果只有部分不動產被出租,那麼在查封時,承租人並非必須被指定為受寄人,但不妨礙他可以繼續留在不動產中享受其權利。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處分不動產及雙方代理的授權
受任人持有業主發出的具特別權力之授權書,可訂立任何雙方代理行為,實質上,受任人已從業主處買入相關不動產(第一次買賣),而後者收取了全額價金。在受任人所訂立的不動產買賣(第二次買賣)被撤銷後,鑒於受任人同樣收取了第二次買賣的全額價金,所以理應由受任人將價金退還第二次交易的買受人。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工作收入補貼
- 限定性行為
一、(財政局局長)在第6/2008號行政法規所規範的程序中作出的決定性行政行為,受該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法律前提的約束。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起訴狀不當
若完全欠缺與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的賠償請求有關的訴因,即完全沒有指出眾原告所遭受的損失-哪怕是結論性的事實-以及在不法事實與損害之間是否存在某種因果關係,而且也沒有指出是哪些事實造成了損害,則起訴狀屬不當。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不批准居留許可的續期
- 有強烈迹象顯示利害關係人曾實施任何犯罪
- 自由裁量權
- 適度原則
一、法院沒有權限判斷不批准上訴人的在澳臨時居留許可之續期申請是否與導致不批准其許可之行為的嚴重性、危險性或可譴責性成比例,也不能假設當法律賦予法院該職責時,法院又是否會作出同樣的決定,這是一個專屬由行政當局所作出的考量。
二、法院的職能是要判斷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否因違反適度或其他原則而出現明顯的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
三、只要滿足了第4/2003號法律第4條第2款(三)項規定的前提(有強烈迹象顯示曾實施任何犯罪),便可以此為由不批准居留許可的續期。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