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法律問題方面的各個可接受的解決方法
- 判決
- 遺漏篩選已認定的事實
- 未獲認定的事實
- 列明證據方法
- 形成審判者心證的決定性依據
- 《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
- 預應力混凝土
- 反義解釋的論據
一、關於司法裁判的判決中遺漏篩選(在上訴人看來)重要的已認定事實的主張,只有當上訴人指出其所列出的未獲認定的事實對其案件的審理有何重要性時,該主張理由方能成立。亦即,只有在上訴人澄清其聲稱未獲被上訴裁判認定的事實對起訴狀中所提出的相關行為的瑕疵而言有何重要性的情況下,上述主張理由方能成立。而且這一重要性須得到上訴法院的認同。
二、在撤銷性司法上訴中,判決既不指出不予認定的事實,也不具體列明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方法,以及那些對於形成裁判者之心證來講決定性的依據。
三、經10月7日第60/96/M號法令核准的《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的第63條第2款僅適用於預應力混凝土。
四、反義解釋的論據只有在能夠顯示出在假設的情形與條文的規範之間存在某種強烈的牽連,當顯示出若發生該情形便會產生該法律後果,且該後果只有在發生該情形時才會產生的情況下才具有完全效力。
例如,當法律假設的情形由盡數列舉構成(“只在發生以下其中一種情況或依據時……”)而所討論的情況肯定無法歸入法律框架內所列舉的任何一種假設時,方可使用反義解釋的論據。
五、就《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第65條第1款的規定不能提出反義解釋的論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批給的宣告失效
- 欠缺理由說明
- 對利害關係人的事先聽證
- 善意原則和保護信任原則
一、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和第115條的規定,行政當局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對其行政行為說明理由,而說明理由可以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二、面對行政當局行使被限定的權力的情形,只要法院透過事後判斷能夠得出行政當局所作的決定是在具體情況下唯一可能的決定的結論,那麼規定於《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第1款的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便降格為行政程序中的非根本性手續。
三、在被限定性活動中,不適用自由裁量行為所特有的瑕疵,例如對行政法一般原則,包括善意原則和保護信任原則的違反。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事實理由說明
調查卷宗內所載的一份通知治安警察局局長相關人士實施了犯罪的公函中所敘述的事實,在保安司司長的行為-在訴願中維持了治安警察局代局長所作的維持了出入境事務廳援引經第8/2010號行政法規第15條第1款準用的第6/2004號法律第11條第1款(三)項的規定,以存在強烈迹象顯示上訴人實施了一項濫用信任罪為由,廢止上訴人以外地僱員身份獲得的逗留許可,並禁止其於5年內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未對該公函作任何轉用的情況下,不能作為其對事實理由的說明。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在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認定欠缺法律理由說明的部分勝訴,但在其以欠缺事實理由說明為由撤銷被上訴行為的部分敗訴。
- 臨時居留許可的續期
- 聽證權
- 對利害關係人作出通知的方式
- 人道理由
一、原則上,行政當局在調查完結後,作出最終決定前,應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以便他們可以就相關程序中所涉及的問題表明立場,從而參與到與他們有關的行政當局的決定當中。
二、《行政程序法典》第72條第1款規定了多種就行政行為作出通知的方式,從中看不出所規定的各方式之間有任何等級關係,而且應注意到,法律賦予了行政當局“按可能性及適當性”從各方式中選出最適合者的權力。
三、考慮到投資居留制度的立法意圖及其擬達致的為澳門吸引投資的目標,應該認為投資居留的行政程序並非審查是否應基於利害關係人所提出的人道理由批准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的適當程序。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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