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加重詐騙罪
- 詐騙罪既遂之時刻
- 追訴時效
詐騙犯罪是結果犯罪,詐騙罪的既遂取決於發生某一實際的財產損失。
不能形成滿足有關罪行法定要素的事件,即使與犯罪決意相關,對確定該犯罪的既遂時間也是不重要的。
上訴人敗訴。
- 合議庭裁判的對立
- 違反禁止再次入境澳門罪
- 確定禁止再次入境期限
- 驅逐令
合議庭裁判對同一法律問題存在互相對立是指,對因為在澳門處於非法狀態,並因缺乏具足夠證明力的有效證件再次非法進入本地區的被驅逐人士,其中一個合議庭裁判裁定,在驅逐令中載明的按照5月3日第2/90/M號法令第4條第1款規定的禁止其再次進入澳門的確定期限是具實質性的,並且構成觸犯同一法律第14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違反禁止再次入境命令罪狀的一個構成要素的前提,而另一個合議庭裁判則裁定所確定的禁止再次入境的期限不具實質性,也不構成觸犯上述罪狀的一個構成要素的前提。
- 決定程序繼續進行。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4條第1款規定通知提出陳述 。
- 紀律程序
- 終審法院對中級法院關於事實的審理的管轄權
- 司法上訴的取證
在司法裁判的上訴中,終審法院不得譴責各審級在證據方面形成的心證。但是,如果在事實事宜的審理中違反了法律規定或法律原則,則可以承認並宣告該心證的形成有法律障礙。這種譴責僅限於針對查證事實的合法性,不直接涉及該等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
因此,除了違反主導審判者心證方面的法規或原則的情況外,僅僅認為存在可能損害指控依據並因此影響處罰性決定的說法必將導致本上訴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在關於紀律程序的司法上訴中,行政法院不審理對某一項違法行為所作的證據,猶如刑事法庭面對必須審理的各項指控那樣,但是審理可能存在玷污行政行為的瑕疵問題。
面對嫌疑人有很大辯護可能的紀律程序中完全矛盾的手續,把司法上訴變成一次紀律程序的重複、多一次證據調查的機會是沒有意義的。
在對紀律處分決定提起的司法上訴中,可以做的是在某些事實已經被認定時討論該項決定是否正確,並對事實前提中的錯誤瑕疵提出爭辯。但對原本是可以及時調查的情況,不得請求產生新的證據。
《行政訴訟法典》第42條第1款g項和h項及第64條之規定應該僅僅被解釋為這樣的意義,即在欲撤銷紀律程序中已經產生證據的司法上訴中是不可能進行證據調查的。
駁回上訴。
- 國際公約
- 法源位階
- 基本法
- 《統一匯票和本票法公約》
- 利率
- 第40/99/M號法令第5條
- 商業債權
- 2%的附加利率
- 《商法典》第569條第2款
一、法律的層級效力只低於憲法性規範,只有憲法性規範才可賦予國際公約的高於法律的位階效力,因此《民法典》第1條第3款中關於賦予國際公約高於法律的位階效力部分不具任何效力。
二、基本法第138條第2段首句所指的、在1999年12月20日前及後來在澳門生效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參加的國際公約,具有高於內部法的層級效力。
三、因第40/99/M號法令第5條違反《統一匯票和本票法公約》第48條第2款規定,為此各法院應拒絕適用之。
四、自1960年2月8日開始,《統一匯票和本票法公約》一直在澳門不間斷地生效。
五、《商法典》第569條第2款中允許債權人在債務人遲延付款時,要求獲得《統一匯票和本票法公約》第48條第2款規定對延付利率支付2%的額外利率的部分不合法,因此各法院應拒絕適用之。
- 駁回上訴。
-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訴訟的正當性
- 司法上訴
- 僱用非本地勞工的關係人
- 許可在澳門逗留
一、 司法上訴中原告方在訴訟上的正當性可以根據上訴人對出現爭議的法律關係說明的擁有權來衡量。
二、 僱用非本地勞工的利害關係人針對保安司司長的行為-該行為維持警察局局長駁回給某人士就業入境和在澳門逗留的許可,從而拒絕簽發非本地勞工身份卡-提出的司法上訴擁有訴訟上的正當性,因為相關申請已經獲經濟財政司司長批准。
- 裁定上訴成立,撤銷被上訴合議庭裁判。中級法院應該審理司法上訴的標的,如果沒有其他妨礙的理由。
- 無須交付訴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