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5/2022 48/202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工業產權
      商標
      “認真使用”(註冊的續期申請)
      宣告註冊失效

      摘要

      一、“工業產權”是確保任何通過智力勞動而產生的-工業、科技、文學或藝術範疇的-產品的創造者或負責人在一段特定時間內取得由其智力創造或成果而產生之補償的權利的法律領域。
      二、儘管從“經濟”角度而言,商標主要是用來為產品或服務“標明來源”、“確保質量”,同時亦具有“廣告”的功能,但從《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97條的規定中可以得出的結論是,商標的“法律功能”是向消費者指明某個產品或服務的來源,以便消費者將其與所生產或投入市場的其他產品或服務區分開來,因此它應被認為是“在產品和服務競爭中的一項區別性標誌”。
      三、如果說某個已註冊商標的權利人有“權利”對商標進行(排他性的)使用,那麼他同時也負有使用該商標的“義務”,因為雖然在法律上並不存在“強迫”權利人使用其商標的可能性,但卻存在對“未使用”商標的“懲罰”(見《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31條第1款b項)。
      四、商標的“認真使用”指的是通過在相關產品或服務的市場中作出具有區別性宗旨的具體、重複及公開的行為而進行的“實際和真實使用”,而與之相反,沒有被市場中感興趣的消費人群所知的使用則被視為“無意義的使用”,另外還要考慮到的是,(單純)“象徵性”、“偶然”或“數量微不足道”的使用(在最後的這種情況中,不能忽略企業的規模和產品或服務的類型)並不滿足前述“實際使用”的要件。
      “認真使用”應該是一種“真正的”、“真實的”、“穩定的”、“盡力的”(所以是“名副其實的”)、其(直接)目的在於發揮商標在商業活動中之功能的使用,而不僅僅是“虛偽的”、“假裝的”、“欺騙性的”、“虛假的”或“形式上的”,以及“偏離其目標”的使用,因此“認真使用”更多的是一個“質”的概念而非“量”的概念:換言之,現在所談論的實際上是使用的“認真性”而非其“經常性”(雖然“經常使用”可以成為具有認真性的迹象,而偶發或偶然使用則可以作為欠缺認真性的迹象)。
      不能忽略的是,“註冊”所給予的是一種使用上的專屬性,其目的是在市場上識別、促銷和宣傳一種服務或商品,而非給予一種將競爭者排除在已註冊標記之外的“工具”(或單純投機性的工具),因為(商業)識別標記在(具體)“發揮其識別作用”時必須“服務於商業”,註冊不能成為標記的“牢籠”(或“墳墓”),或是“為使投機取得成功”而進行的策略性保留。
      五、如果商標的註冊權利人沒有以“認真”-“名副其實”或“實際及真實”-的方式使用註冊在其名下的商標,那就必須要承擔相關法律後果,不再能夠受益於註冊所給予的保障,因為註冊(在註冊期屆滿之後)的“失效”使得相關標記得以“解放”。
      對標記的“使用”不再受有關註冊權利人的自由支配。
      六、“商標註冊的續期申請”只是一項“形式上的-單純-行為”,即使該行為能夠被解釋為一種“保留註冊的意圖”,它也絕非(如前文所述那樣)構成商標的“認真”-名副其實、真正且實際的-使用的“實質行為”(實際日常生活中的具體行為)。

      決定

      - 上訴勝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備註 :- 第51/2022號卷宗併附於本卷宗內.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5/2022 116/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5/2022 74/2021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5/2022 42/202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健康檢查委員會的意見
      - 確認
      - 撤職處分
      - 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

      摘要

      一、健康檢查委員會只是發表意見,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05條的規定屬於強制性意見書,但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91條的規定,它並不具有約束力,因為未發現法律另有任何相反的明文規定,強制訂定健康檢查委員會出具的意見書具有約束性。
      二、衛生局局長作出的確認行為才是最終確定且具有執行力的行為,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產生約束的效果。
      三、即使《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40條明確規定對該條所述的事實應該科處撤職處分,事實上也還存在對該處分予以特別減輕的可能,只要存在明顯減輕事實的不法性或行為人罪過的情節,或明顯減少處分必要性的情節,則必須科處較輕處分。
      四、在本案中,從被訴處罰行為可見,上訴實體認定被上訴人具有減輕情節,尤其是《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00條第2款b項、e項、h項及I項所指的情節。
      五、在被上訴人於2019年5月18日至9月12日期間及2020年9月2日至15日期間不合理缺勤的前提下,上述減輕情節顯然沒有起到特別減輕處分的作用,但如果僅考慮2020年9月2日至15日期間的不合理缺勤,上訴實體會否作出不同的考量,賦予該等減輕情節特別的價值呢?顯然,這屬於有權限實體作出相應評價的範圍,行政當局行使其自由裁量權,原則上法院不應介入。事實上,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無法(也不應該)預判上訴實體一定會作出相同的行為,對被上訴人科處相同的撤職處分。
      六、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僅適用於限定性行為的領域,但不能適用於公職紀律處罰的衡量範疇,因為行政當局在此方面有自由裁量空間。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5/2022 101/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