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5/2022 34/202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不批准異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5/2022 121/2019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5/2022 37/202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居留許可失效
      - 共同居住和生活
      - 調查原則
      - 事實前提錯誤

      摘要

      一、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59條及第86條第1款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其認為有助於調查的措施;如知悉某些事實有助於對程序作出公正及迅速的決定,則應採取措施設法調查此等事實。這兩項規定均提到相關措施或對事實的知悉“有助於”調查或作出決定。應當說,只有行政當局認為“有助於”調查的措施以及如知悉則“有助於對程序作出公正及迅速之決定”的事實才是有意義的,才是行政當局有義務採取的措施和調查的事實。
      二、事實前提的錯誤是行政行為可能帶有的瑕疵之一,可以導致行政行為被撤銷。它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相關行政行為時所基於的事實與實情不符;或者說,作為行政行為基礎的事實前提有別於真實的情況,兩者之間存在差異,行政機關是基於未經證實或與真實情況不符的“事實”作出行政行為,以致在法律適用方面也出現錯誤。
      三、如果行政當局批准上訴人在澳門居留的目的為上訴人與其配偶團聚,但事實上上訴人並未與其配偶一起共同居住和生活,亦沒有為此提出任何可予考慮的理由,那麼毫無疑問的是,繼續維持上訴人的居留許可以便其繼續在澳門居住已經失去其本來的意義,因為在臨時居留期間,行政當局批准居留的目的(即家庭團聚)理應持續存在。如果該目的已不復存在,則不應維持上訴人在澳門的居留許可。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5/2022 52/202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不法販賣麻醉藥品”罪
      刑罰幅度

      摘要

      一、(尤其是)在“刑罰的問題”上,上訴仍屬於典型的法律補救措施,上訴法院只有當發現在量刑過程中未能遵守、錯誤適用或者歪曲了相關法律原則及規定時,才應干預並更改刑罰,原因在於上訴的宗旨並非消除法院在審理中被認可的必不可少的自由評價空間。
      二、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5/2022 38/202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上訴
      判決無效
      遺漏審理
      答辯的適時性
      新問題
      聲明異議

      摘要

      一、如果上訴的“標的”是“判決”,那麼上訴人在援引“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d項的規定”為其指稱的由“遺漏審理”所引致的“無效”提供支持時,就必須針對該“判決”本身,以法院可能遺漏審理了一個從“訴訟的時刻”和“案件的進行狀況”來看其所應當應審理的“問題”作為依據(不容忽視的是,上訴人所援引的第571條處於有關“判決”的章節,其標題為“判決無效之原因”,具體內容如下:“一、遇有下列情況,判決為無效:d) 法官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
      二、其實,上訴旨在使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裁決(或審判)有誤的事實及/或法律問題能夠得到重新審議,(因此)其目的並非審理及裁決“新問題”,也就是被上訴裁判所未曾審理(而且因雙方當事人沒有提出也不必審理)的問題。
      確實,“上訴”是對司法裁判提出質疑的手段,旨在重新審議或重新考量之前呈交予原審法院審理的事宜,而不是通過提出新的理據,在之前未曾提出的方面為有關請求提供支持,或者提出之前未曾提出的“不同請求”,藉以“對案件作出重新審理”的手段,因此顯而易見,上訴必須針對一項之前已經提出且已被審查過的問題。
      三、如果可以提出聲明異議,但當事人卻沒有透過聲明異議對決定提出質疑,那麼原則上,他將喪失對該決定提起上訴的可能性,但當事人可以透過聲明異議對決定提出質疑,在法院裁定其聲明異議理由不成立的情況下,繼續以“平常上訴”的方式對該裁判提出質疑。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