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7/2022 54/202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絕對)虛偽
      公證書
      公文書
      證明力
      無效

      摘要

      一、表意人的“意思”與其所作之“表示”的一致性並不在公文書的完全證明力的範圍之內(見澳門《民法典》第365條和第366條)。
      “公證書”只能夠證明立約人的“意思表示”是在公證員面前作出的。
      二、合同自由作為合同理論中的一般原則,指的是“是否”以及“如何”訂立合同:換言之,是否一定要訂立合同,以及要如何(或者在何種條件下)訂立合同,承認當事人享有訂立或不訂立合同的自由,以及為合同設定其認為適當的內容,在其中加入其認為正確且符合其利益的條款的自由。
      三、“虛偽”由以下要素構成:
      -意思與表示之間不一致的故意性;
      -表意人與受意人之間的協議(“虛偽協議”,當然這並不排除在單方法律行為中存在虛偽的可能性);以及
      -欺騙第三人的意圖。
      四、在虛偽中,“虛偽協議”至關重要。
      它是一個合意(一項協議),內容包括雙方當事人約定制造出一個法律行為的表象,呈現出一個虛假的法律行為,並規範由此呈現出的表面法律行為與真正法律行為之間的關係。
      當事人制造出的這種法律行為的表象可能對應著一個被他們隱藏起來的真實法律行為,亦有可能在其背後不存在任何法律行為。
      第一種情況屬於“相對虛偽”,第二種情況則屬於“絕對虛偽”,在絕對虛偽中僅存在虛偽的法律行為。
      五、“絕對虛偽”指的是虛偽當事人假裝訂立某一法律行為,但實際上並不希望訂立任何法律行為的情況。

      決定

      - 裁定眾被告提起的“主上訴”敗訴, 從而沒必要對原告提起的“從屬上訴”作出審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7/2022 46/2019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7/2022 60/202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訴訟利益

      摘要

      一、“訴訟利益”是原告訴諸法庭以滿足其主張的“必要性”(所提起的司法保護請求“不可避免”),或者換言之,司法保護不僅“必要而且有用”,以至於如果不是請求了相關保護,原告是無法享受其所主張之權利所帶來的益處的。
      二、事實上,如果訴訟法-明示-禁止作出“無用行為”,並將其宣告為“不法”(見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87條),那麼就更加有理由禁止“無用訴訟”,從而也阻止實體權利的擁有者毫無依據地請求獲得任何司法保護,以至於給對方當事人帶來由“被訴者”地位所引致的困擾和負擔,主要就是指對方當事人必須作出相應的防禦,否則便喪失防禦權,並給司法機構和整個社會的利益增加額外的成本。
      三、在提起執行程序但卻由於沒有可被執行的財產而未能獲得支付其所主張的債權之後,聲稱不能使用同一執行憑證,繼而提起宣告之訴,以便在獲得相關判決後針對債務人在其居住的外國所擁有的財產“採取行動”,那麼債權人便具有-且應被承認-“訴訟利益”。
      四、原告的“訴訟利益”-正如“訴訟前提”-應以一個(完全)按照原告提出請求的方式來看待有關“請求”的“視角”來作出考量。

      決定

      - 上訴勝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7/2022 53/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澳門居民身份
      - 行政行為無效
      - 行政行為的主要要素
      - 無效行為的假定效果(《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

      摘要

      1. 行為的主要要素是指任何導致有關行為無法被定性為行政行為的重要要素,或其欠缺嚴重到使行為應被視為無效的要素。
      2. 在一般行政行為的共有要素之外,還存在一些因應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和情況而應被視為不可或缺的要素,也屬於行政行為的主要要素。
      3. 澳門立法者對澳門居民身份的取得及澳門居民身份證的發出制定了嚴格的法律制度,經第63/95/M號法令修改的第6/92/M號法令、第19/99/M號法令以及第8/2002號法律先後就澳門居民身份證制度作出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及第8/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第1條和第3條專門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作出規範,界定了永久性居民的範圍,當中對子女如何取得澳門居民身份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訂立了嚴格的標準,將“在澳門出生”及“出生時父親或母親是澳門居民”作為子女取得澳門居民身份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先決條件。
      4. 如果利害關係人不符合法定條件,有權限當局當然不可向其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如果是嗣後才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行政當局理應宣告有關行政行為無效,並註銷已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否則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尤其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以及第8/1999號法律第1條的規定。
      5. 在本案中,行政當局首次向上訴人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的行為確實欠缺根據該行為的具體情況而應被視為“主要”的要素(即上訴人因其父親為澳門居民而具有澳門居民身份這一事實的真確性),因此有關行為屬無效行為,而隨後換發及續期居民身份證和簽發特區護照的行政行為亦屬無效。
      6.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的規定,無效的行政行為原則上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利害關係人可以隨時提出無效主張,行政機關或法院亦可以隨時宣告行政行為無效;在某些情況下,立法者賦予原則上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的無效行為某些法律效果。
      7. 時間的流逝不足以令無效行為產生法律效果。該效果只能「按法律一般原則」產生,如保護信任、善意、平等、公正無私、適度、公正、不當得利及實現公共利益等原則。可以依據這些限制行政當局的原則去解決某一無效行政行為而衍生的不公正情況。
      8. 如果是個人自身的行為(如脅迫或犯罪,甚至是單純的欺詐或惡意)導致行政行為無效,那麼絕不能賦予其對其有利之假定之效果。
      9. 是否適用第123條第3款所賦予的權力,“保留”從無效行為中衍生的某些法律效果,屬於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範圍。
      10. 在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如不涉及須透過被限定的決定解決的事宜,則行政當局所作出的決定不受法院審查,除非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
      11. 在審議行政機關是否遵守諸如適度原則、信任原則、公正原則及善意原則等一般行政法原則的問題時,只有在行政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該等原則的情況下,法官才可介入。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人提出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7/2022 102/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