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因不法事實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 前提
- 因果關係
一、根據《民法典》第477條第1款的規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成立的前提包括不法事實、侵害人之過錯、損害以及事實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二、對於因不法事實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受害人,即追究責任之訴的原告,證明相關責任的所有前提(事實的不法性、過錯、損害以及因果關係),因為這些是創設原告所主張的權利的事實。
三、在確定賠償義務方面,目前所採取的是適當因果關係理論,根據該理論,事實必須適宜造成損害,損害是該事實的適當效果。
四、在本案中,在欠缺其他要素及證據下,事實上原告及胎兒的身體狀況未有異常紀錄,胎兒未見任何重要或次要畸形(但有自溶及缺氧缺血性損傷),亦未發現原告及其丈夫有任何生育能力問題,無法推斷出胎兒的死亡是原告所進行的理療身體訓練所造成的。
五、只有一併符合所有法定前提方能訂定因不法事實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上訴敗訴.
- 上訴敗訴.
- 民事損害賠償
- 遺漏審理
一、法官應解決當事人交由其審理的所有問題,且僅應審理這些問題,但依職權審理的問題除外。只有在法官遺漏審理其有義務審理的問題時,才導致其作出的判決無效。
二、法官有義務審理當事人提出的所有問題並不意味著必須分析和審議當事人為支持其觀點而提出的所有理由、依據和論點。
三、不能將上訴人為支持其上訴及說明其上訴理由而提出的所有理據和論點都視為法院應予以審理的問題。
四、本院一直認為,如果被上訴法院沒有審理某一(些)問題,但就不審理作出了解釋和說明,則不存在因遺漏審理而導致裁判無效的問題,但本案的情況並非如此。
五、在現被上訴裁判中,中級法院僅審理了上訴人提出的有關民事損害賠償金額的問題,並沒有涉及上訴人提出的其他問題。因此,被上訴裁判因遺漏審理而無效(《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
合議庭裁定:
- 不受理民事被請求人乙針對中級法院就中間上訴作出的合議庭裁判提起的上訴。
- 民事被請求人乙針對中級法院就初級法院裁判作出的合議庭裁判提起的上訴勝訴,撤銷現被上訴裁判,將案件發回中級法院,以便審理其遺漏審理的問題,並因應該審理結果而對民事請求人及被請求人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審理和裁決。
“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
遺漏審理
對事實事宜的裁判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的審理權
一、只有當法院未就(以應有的方式)向其提出的且還必須是法院應予審理及裁決的問題表明立場時,方存在“遺漏審理”-見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的瑕疵。
二、終審法院在司法裁判的上訴中-本案正是屬於這種情況-不得譴責各審級在(受自由評價的)證據方面形成的心證,但是(如果各審級在事實事宜的審理中違反了法律規定或法律原則,那麼)可以認定(並宣告)該心證的形成有法律障礙,故此這種譴責僅限於針對“查明事實的合法性,不直接涉及該等事實存在與否”。
事實上,終審法院在作為第三審級審理民事上訴時,原則上只審理法律問題,不審理事實問題,其對於事實事宜裁判的審查權是有限的,中級法院就事實事宜所作的裁判原則上不可改變,除非發生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49條第2款後半部分所明確規定的情況,換言之,除非發生違反法律要求以某一特定類別的證據方法證明某事實存在的明文規定,或違反法律訂定某一證據方法的證明力的明文規定的情況。
三、“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是一種旨在保障所有權的請求之訴(屬於宣告及給付之訴),(這種訴訟規定在第二編第二節,此節所規範的正是“所有權之保護”),因此是物的所有人藉此以使占有或持有其物品的人“向其返還該物”的“專有訴訟手段”。
因此,在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中,有一個人雖然擁有所有權卻不占有其所有之物,還有一個人雖然占有或持有該物卻沒有所有權,訴因是所有權,而最終的目的則是宣告原告的所有權存在,以及向其交付所有權的標的物。
像“請求返還所有物”這樣的訴訟,其根本特徵在於謀求一種“rei vindicatio”制度所特有的“雙重目的”:
-“承認原告對相關物品擁有所有權”(可以是不動產或動產);以及,
-相應地,由占有或持有相關物品之人“返還-交付-該物”。
四、如果請求返還人對請求返還之物的“所有權”獲得承認,那麼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235條第2款的規定,只有在被請求人提出並證明其擁有某項能使其具有拒絕返還該物之正當性的物權(如“地役權”、“用益權”等)或債權(如“租賃合同”)的情況下,才能不作出返還,因此,請求返還人只需提出並證明自己是相關物品的“所有人”且該物品由被請求人占有或持有,而被請求人則“負責提出並證明”消滅、變更或阻礙請求返還人取回其所有物的權利的事實。
-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