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唐曉峰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參與原則、自由裁量權、決定原則、平等原則、索取意見書
摘要
- 《行政程序法典》第10條和第93條所規定的參與原則和聽證,僅是為了確保利害關係人可參與有關程序及發表意見,並不要求行政當局就聽證內容作出回應。
- 若行政當局在充分瞭解司法上訴人的學歷和專業經驗後認定有關學歷和專業經驗並不是特別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利的結論,法院不能僅憑司法上訴人個人認為有利而推翻。需要或不需要這類人才,視乎澳門特區政府對產業的發展方向政策,而行政當局在這方面的判斷享有自由裁量權。
-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督審查。
- 《行政程序法典》第11條第1款所規定的作出決定原則僅要求行政當局對於私人向其提出屬其權限之所有事項,有作出決定之義務。相關決定正確與否,則是另一層次的問題,並不包括在作出決定義務之中。
- 倘司法上訴人未能證實存有與其相同情況的申請人獲批准臨時居留而其申請則不獲批准的情況,不存在違反平等原則的瑕疵。
- 在行政當局不否定司法上訴人的專業資格,僅是認為相關專業對澳門特區而言並非特別有利的情況下,並不需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索取意見書以評核其是否擁有專業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