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適用法律錯誤
- 特別減輕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上訴人為獲得不正當利益,先後兩次誘騙被害人出資港元進行匯兌交易,使被害人產生錯誤分別將港幣110,000元及港幣17,000元交予嫌犯,隨後嫌犯伺機離去並將被害人的微信拉黑,被害人因此損失港幣110,000元及港幣17,000元。
上訴人之行為已經完全符合《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項結合第196條a)項所規定及處罰之詐騙罪(巨額)的主觀及客觀構成要件,而原審判決的裁決正確。
3. 上訴人在審判聽證前存放了澳門幣5萬元作為賠償金以及願意將扣押於身上的港幣4萬元作為賠償,但其在庭審中並未認罪悔罪。即便未證實在其身上扣押的港幣4萬元乃犯罪所得,其存放澳門幣5萬元作為賠償金以及願意將該港幣4萬元作為賠償亦不足以構成《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所規定的特別減輕情節,而只可作為一般量刑情節予以考量。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的明顯錯誤的審查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正如我們一直認同的,如果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無法接受的結論、如果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者在審查證據時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就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不可能不讓一般留意的人發現。
2. 如果法院認定的事實所依據經調查的證據所能證明的顯示法院在形成心證時存在違反一般生活常理之處,上訴法院就可以認定其所得出的結論已經你超出法官的自由心證的範圍,可以成為上訴法院審查的標的。
假釋
上訴人在假釋期間未能遵守假釋義務,因此被廢止假釋,重回監獄繼續服刑。在重回監獄繼續服刑的這一年,雖然上訴人表現良好,遵守獄規,積極參加職業培訓,但卻未有其他突出的表現。上訴人的表現未能展現出足夠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約束的能力。綜合考慮上訴人以往的生活狀況、犯罪情節及動機、行為不法性的嚴重程度,上訴人服刑期間的表現,假釋期間的表現,無法令法院相信上訴人已能夠抵禦犯罪所帶來的金錢收益之誘惑及已有能力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尚未符合特別預防方面的要件,完全沒有錯誤。
- 第16/2022號法律
- 博彩中介轉換公司股東
- 博彩中介准照的移轉
第16/2022號法律第18條明確允許博彩中介轉換公司股東,儘管規定博彩中介轉換公司股東必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許可。
根據案中資料顯示,司法上訴人是為了滿足該法律第8條所規定的要件,並按照第55條第1款的規定提出了相關申請,當中並未發現司法上訴人的行為旨在將博彩中介准照移轉予第三人。
因行政當局的決定違反了第16/2022號法律第7條第3款的規定,相關行政行為應予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