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備註 :根據2024年9月12日的表決結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書的無效爭辯
- 審判權的終結
- 二審法院的直接判刑
- 統一司法見解的遵守
1. 並非所有的無效理由都可以成為無效的爭辯理由,它必須以不違反實體問題的審判權終結的原則(經《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準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69條第1款)為限。
2. 異議人已經對合議庭的裁判向終審法院提出了平常上訴,實應該依照《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3款的規定,將這些理由載入其上訴理由之中,否則,具有濫用訴訟手段之嫌。
3. 合議庭作為第二審法庭,對認定異議人有罪並直接予以量刑,正如合議庭裁判明確說明的,乃根據終審法院所做出的統一司法見解而作出的,並且卷宗已經具有充分的資料可資作出判刑決定。
- 請求法院批准在未成年子女的繼承款中再撥出一筆款項
I) - 卷宗資料顯示下列事實為既證事實:
1) - 申請人有義務扶養未成年人,因為後者為其親生子女;
2) - 補充分割的遺產已足以滿足申請人所提出之所有請求。
3) - 法院認為眾申請人的請求應已獲得滿足,原因是兩名未成年人已在補充分割中獲得了合共澳門幣120,626,767.26元。
4) - 於2020年4月1日的利害關係人會議中,經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計算,其等表示每名未成年人每月開支為150,000.00澳門元,十年計算開支共澳門幣36,000,000.00澳門元,有關生活開支是由利害關係人自行計算及聲請。
現在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理由為之前的決定未能有效及妥善地解決及處理上述兩名未成年利害關係人日後可能會遇見的經濟問題,因此現請求法庭額外批准每名未成年利害關係人澳門幣50,000,000.00元可自由處分,以便解決未來六年期間內其等因生活及學習需要而生的開支及解決可能會遇見的任何經濟問題。
II) - 《民法典》第1729條及第1733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扶養的義務,申請人已在遺產案中已獲分一筆大額款項,在欠缺充份理據之情況下,不應批准從未成年子女的繼承款項中再撥出一筆巨款以應付申請人所稱之可能出現之其他開支,因為這不單欠缺具體及充份理由,亦不符「良家父」的管理規則。
說明理由、善意原則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第1款c)項之規定,當作出與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要求或反對全部或部分相反之決定之行政行為,須說明理由。
- 而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之規定,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 行政當局接收司法上訴人的改變土地用途申請並作出相應的研究工作並不構成司法上訴人對相關申請能獲得批准的任何合理期盼,故不存在違反善意原則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