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上訴人稱其本人給予被害人價值三十萬元港幣的籌碼的原因,是雙方所建立起的一個“汽車買賣”關係,甚至事後其本人更成為本案受害人向其實施詐騙行為的被害者。
但是,在CR4-14-0130-PCC中所證明的犯罪事實,尤其是本案被害人(該案嫌犯)所使用的詭計,可以清楚發現雙方根本是把汽車視作抵押有關在本案所發生的不法借貸行為的一種擔保,並非如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述的“買賣合同”。
因此,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上述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