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賠償責任
摘要
- 被告僅是和土地承批人建立了法律關係;一切因應承批土地所作出的行為,均是針對土地承批人而作出。因此,該等行為倘損害了土地承批人的權益,例如無法如期利用土地而導致其需向他人作出賠償,也只能是土地承批人向被告追討賠償,而非他方第三者可直接向被告追討因土地承批人違反與其簽定的預約買賣合同的賠償責任。
- 只有在被告濫用權利,行為特別惡劣的情況下其才需負上相關賠償責任,然而本案並不存在該等情況。
主題
正犯 從犯
摘要
從已證事實可明顯反映,第一及第二嫌犯是有計劃地實施犯罪,並且是各施其職,各人在計劃中都有各自要負的責任。不論從主觀上或客觀上,各人都是為着實施同一個犯罪計劃,只要缺少任何一人的參與或任何一個環節的遺漏,整個犯罪計劃會變得不可行。
兩名嫌犯中已存在一同作出及接納犯罪計劃的決定,且一同實施各自分工的犯罪行為,符合了共同犯罪的要件。
另一方面,上訴人的參與亦不應視為從犯,因為從犯本身不直接參與犯罪,但在明知對方犯罪意圖的情況下,為其提供幫助,換言之,從犯並不掌握犯罪計劃的關鍵,明顯地,依據本案的狀況和情節,第二嫌犯掌握犯罪計劃,並不屬於從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