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正當防衛
摘要
1. 首先,案中並無上訴人的驗傷或法醫報告能夠證明盧富嘉(第二嫌犯)先以手觸碰的行為導致上訴人受傷;同時,雖然在庭審中,上訴人聲稱被盧富嘉觸碰的行為導致其左肩受傷,但這個說法與其於案發現場向警員所指:盧富嘉“用右手推向他本人之左邊肩膀一下 (沒有造成受傷)”(見第7背頁)存在差異。另外,在結合盧富嘉傷勢的法醫鑑定報告、以及第11頁盧富嘉當時配戴眼鏡的損毀程度,原審法院推斷出第二嫌犯以手觸碰上訴人,沒有導致上訴人受傷或痛楚,但上訴人隨即用手打向盧富嘉臉部的行為,力度不輕,故意導致盧富嘉受傷的相關事實認定和理據,並未見有違常理之處。
2. 從已證事實中,未能發現屬於“正當防衛”的必要事實的存在,尤其是針對上訴人的防衛意識,事發時所面對的迫在眉睫的侵害以及反擊的必需性。
上訴人提出了很多關於正當防衛合理的判斷,但是,這些判斷全沒有依據已證事實作為必要基礎,而只是以上訴人個人的主觀評價來作為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