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6/2019 640/201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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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6/2019 690/2018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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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6/2019 450/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6/2019 590/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持有違禁武器罪
      - 故意
      - 合理理由
      - 對行為的合法性認識
      - 阻卻行為不法性
      -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險

      摘要

      1. 上訴人攜帶菜刀到醫院指嚇他人的行為,包括其激動地情緒而為,均屬於不法行為且根本與合理解釋沾不上邊,更不可能被視為是一種過失的行為。
      2. 卷宗資料特別是精神報告已經明確指出,上訴人的情況不符合《刑法典》第19條所指的不可歸責的狀況,上訴人情緒激動下做出攜帶菜刀到醫院指嚇他人的行為既不能改變上訴人故意為之的性質,亦不能使其攜帶刀具的行為合理化。
      3. 只要是對事物有一般認知能力的人均會明白攜帶菜刀指嚇他人的行為是法律不容許的行為,即使上訴人並非了解法律規定,作為一個具有一般常識和經驗的人,亦不會無知到認為這種行為是合法的。
      4. 上訴人攜帶菜刀到醫院的做法並非唯一能採用的,並且顯示其為了解決義務衝突而必須選擇違反法律的唯一方法,不存在阻卻其行為不法性的前提。
      5. 只有在受到正在進行的侵害或者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的情況下,才具備進行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的前提。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6/2019 749/2016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理由說明

      摘要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第1款c)項之規定,當作出與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要求或反對全部或部分相反之決定之行政行為,須說明理由。
      - 立法者制定說明理由義務的目的在於讓巿民能清楚明白有關行政行為的決定方向是基於什麼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作出,從而可決定是否接受有關行為或依法提出申訴。
      - 倘被訴行為已說明為何司法上訴人的學歷及專業經驗不被視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特別有利,已履行了說明理由的義務。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