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3/2025 82/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聲明的宣讀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免除刑責
      - 民事賠償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形成心證過程中,並無依據上述筆錄的內容作出,亦無採用該證人轉述筆錄中上訴人所作的聲明,而是透過詢問該證人在參與調查的過程,以便了解上訴人的具體情況和反應,來判斷上訴人是否微信帳戶“X”的使用者。故該名個資辦職員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並無違反上述第338條第2款結合第337條第7款之規定,不存在上訴人所指不得作證的情況;而該證人的證言實際上是其直接知悉的事實,原審法院根據相關證人的證言作為心證依據,亦不存在任何削弱其作為嫌犯權利的情況。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輔助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個人形象和聲譽在現今發達的網絡通訊中尤其敏感和重要,但上訴人在上述業主微信群組內不只一次對兩名輔助人在使用了不真實和不適當的方式來表達其不滿情緒,這種不負責的評論和毫無依據的個人憶測,明顯不符合上述第174條所指的“善意”,故應對其作出處罰。

      4. 根據原審判決中之刑事及民事方面的已證事實,可見原審法院已考量了《民法典》第487條的情節,以及結合考慮由於上訴人的行為致使他人對兩民事原告產生了不良的觀感等傷害。經查明了上訴人的罪過程度及其經濟狀況,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向每名原告各賠償澳門幣30,000元的金額略為過高,而按衡平原則,將有關精神損害彌補定為澳門幣15,000元較為公正及平衡。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3/2025 11/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宣讀了包括上訴人等嫌犯在卷宗內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797/2023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應予與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758/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
      - 法律事宜
      - 收留罪中的“明知”
      - 客觀要素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 它是指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存在遺漏,或者沒有調查所有應該調查的事實,而令法院沒有辦法作出合適的決定。這裡所說的事實不足,不是指證據的不足。
      2. 如果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充分地對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且未發現存在任何遺漏,那麼,就無從確認《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的存在。
      3. 如果所認定的已證事實缺乏犯罪的部分構成要件,就不構成犯罪,這屬於法律適用的事宜而並非事實的瑕疵。
      4. 上訴人所認為的“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該人很可能處於逾期留澳狀況,因此,原審法院僅憑前述事實就認定其明知該人逾期留澳,繼而認定其作出了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屬於事實事宜(審查證據的錯誤)還是法律適用(確認犯罪構成要件)的問題,取決於我們對罪名條文所規定的行為人“明知該人處於逾期留澳狀況而予以收留”是客觀要素還是主觀要素。
      5. 當罪名本條條文規定了行為人“明知”一種情況而作出某種行為的要件,應該屬於“客觀要件”,這屬於行為人對事實的認知前提,而確定其行為的不法性。
      6. 既然“明知”的事實屬於客觀要素,就必須在已證事實中予以明確認定,否則行為人就不構成犯罪。
      7. 雖然原審法院認定了屬於主觀要素的結論性事實“10. 嫌犯明知A是菲律賓居民及很可能處於逾期留澳狀況,但仍繼續向A提供單位床位及收取她的租金,放任其收留逾期逗留人士的結果的發生”,但是,是否應該視為陳述取決於以其他的客觀事實是否可以得出相同的結論。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778/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

      摘要

      根據《刑法典》第44條規定,科處之徒刑不超逾六個月者,應該以罰金或其他非剝奪自由的刑罰替代,但為預防將來犯罪而有必要執行徒刑者,不在此限。而該法條規定的為著預防犯罪之要求,需要同時兼顧到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
      本案,嫌犯醉酒駕駛,其血液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2.02克,酒精的濃度遠超出法定的標準。該類犯罪時有發生,帶來極大的交通安全危險,可對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身體健康完整性和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後果,不論是特別預防還是一般預防的要求均高。雖然嫌犯為初犯且承認醉駕,但是,考慮到其醉駕行為的嚴重程度,為着預防犯罪的需要,不但是一般預防,尤其在特別預防方面,均有必要執行非剝奪自由的刑罰,不應以罰金代替判處嫌犯之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