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扶養
- 親權規範之變更
在非訟事件程序中,法院不受嚴格的合法性準則約束,而是有權按照衡平原則訂定一個數額,且法院的裁決必須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
本案聲請人(男方)向法庭表示因,因其已另組家庭,經濟壓力增大,現任妻子為家庭主婦,沒有收入,所有生活開支均由其獨力承擔,且其本人積蓄已用盡。因此,其難以維持兩名未成年女兒每月16,000澳門元的扶養費,請求將兩名女兒的扶養費調低至10,000澳門元。
然而,男方原本向法庭提出的理由已不復存在,包括:聲稱妻子為家庭主婦沒有收入,且因租屋需每月支付7,000港元的租金。但正如原審法官所言,隨著男方的現任配偶覓得工作(每月收入15,000澳門元),以及男方搬至橫琴的自置居所居住,在扣除聘請家傭的費用後,家庭收入比之前增加了17,700澳門元。由此可見,男方目前的經濟狀況較提起本案程序時大幅改善,且未發現其處於入不敷出的情況。
綜合考慮所有因素,現階段沒有必要調整兩名未成年人的扶養費,維持在16,000澳門元是合理水平且符合實際需要。
- 欠缺理由說明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1. 經分析相關事實,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為爭取業績便是其不正當意圖,而在事實的判斷亦作出有關說明,原審法院已指出了法院用以形成心證的證據,亦說明了對每一證據的審查和衡量,也明確地指出了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原審法院已履行了說明理由的義務,不存在上訴人提出的原審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的規定的情況。
2.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認定控訴書及答辯狀內的事實,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3. 在嫌犯保持沉默及無筆跡鑑定的情況下,僅憑被害人的上述聲明(實際上亦未指明是嫌犯冒簽),並不能符合邏輯地得出涉案五份文件上被害人的簽名乃嫌犯冒簽。原審判決在此認定上出現了審查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另一方面,關於爭取業績的方面,儘管已獲證事實第1條及第2條認定了上訴人約於2021年1月升任分區經理,被害人於2020年11月獲上訴人邀請成為上訴人組別下的非全職保險中介從業員,但是本案缺少輔助性事實證明上訴人升任分區經理與本案涉案保單之聯繫,而且本案欠缺具體證據顯示兩者之關聯性。
同時,本案也沒有附上保險公司的員工規章制度等以便予以證明上訴人可以透過冒認被害人之簽名及開立保單的方法為其帶來業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