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24 838/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24 12/202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民事調解書

      摘要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及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民事調解書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24 821/2024/A 效力之中止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24 265/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誹謗罪
      - 刑罰的選擇
      - 《刑法典》第183條讓公眾知悉有罪判決的規定

      摘要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認定了控訴書、答辯狀及民事賠償請求內的相關事實。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原審法院是基於案中的微信對話內容沒有顯示上訴人有就相關事實向輔助人查證過或給予機會輔助人作出解釋,相反,案中的證據更多的是顯示出上訴人發表之貼文中的內容前未適當地去了解相關事實的真相,而使其發佈的貼文中包含了有損輔助人名譽之非事實內容。因此可以得出上訴人的相關言論欠缺認真依據的結論,依據與結論完全沒有任何矛盾可言,沒有出現《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述的瑕疵。

      3.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輔助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4. 正如原審法院所指出,只有同時符合第174條第2款a)項及b)項,行為才不予處罰,即使具備認真依據是不足夠的,還需要看歸責是否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
      即使認為上訴人旨在讓其他人避免出現同樣的遭遇,亦沒有必要透過涉案貼文的用詞提醒眾人。涉案的貼文內容並非單純對事實作描述,亦不單純是對輔助人的行為表達不滿,而是使用明顯侵犯輔助人名譽的言詞透過網絡進行攻擊,指名道姓及附上輔助人的名片,彷如希望對輔助人進行網絡公審,而非在實現正當利益。

      5. 考慮到案件的起因,上訴人主要是因對購房交易中輔助人的行為不滿,因而“意氣用事”,在欠謹慎查證的情況下發佈內容不實之貼文,從而損害了輔助人名譽。本院相信定罪本身已足以使上訴人引以為戒,及對他人發出警示。本院認為選擇罰金刑已足以在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方面起到預防犯罪的效果。

      6. 《刑法典》第183條規定對於有罪判決,即便屬免除刑罰的情況,只要自訴權人有這樣的聲請,法院須命令公眾知悉判決。故此,上訴人沒有任何合理理由要求廢止相關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24 335/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誹謗罪
      - 民事賠償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嫌犯及輔助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相關事實做出判斷。

      2. 嫌犯是在行使其在民事訴訟程序答辯及反訴的情況下,作出了對上訴人的負面評價,在可接受度較高的情況下,相關評價雖然尖銳,但仍然可以視為合理的抗辯手段。

      3. 由於並未證實嫌犯的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的民事請求的決定正確,並沒有違反任何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