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非為本澳居民,聯同他人對被害人實施禁錮的犯罪行為約47小時,期間更毆打及脅迫被害人,上訴人的犯罪故意程度甚高,不法性相當嚴重。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緩刑
摘要
1.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原審判決所採納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恐嚇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亦沒有違反“存疑無罪”原則。
經分析有關證據,雖然上訴人否認犯案,但第三被害人及第四被害人均講述了相一致的案發經過,兩人描述了上訴人當時攻擊他們的情況,尤其是上訴人用腳踢向兩被害人的行為,從中反映了上訴人行為的故意性。卷宗亦載有該兩名被害警員的傷勢檢驗報告。因此卷宗內也有充分且足夠的證據,足以認定上訴人實施了加重傷人的事實。
2. 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尤其是上訴人為初犯,此亦是一偶然犯罪,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徒刑作威嚇已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因此,合議庭對上訴人的徒刑暫緩三年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