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19 1056/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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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4/2019 353/2019 效力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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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4/2019 339/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4/2019 287/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4/2019 175/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間接證言 判決無效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影響下駕駛 過失犯罪
      - 從犯
      - 特別減輕

      摘要


      1. 警方證人所作出是屬於其正在履行職務期間而獲得的消息,包括其本人亦曾親身參與調查措施,或在其領導指揮下進行了調查工作。該證人在審判聽證期間所作之證言,並非來自聽聞他人所說的。

      2.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不存在上訴人A及C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3. 上訴人A提及其角色並非指揮其餘嫌犯方面,單純接收訂單和通知交收毒品,的確並不等同指揮,但是,上訴人在整個販毒過程中都起著積極的主導作用。從已證事實已充份表明在販毒行為中,上訴人的參與程度對比其他共犯是存在不同的。不論是販毒的前期聯絡,以至過程中的指揮行事,到最後不法所得的處理,上訴人都是關鍵的人物。可以說,若沒有上訴人的參與,整個販毒行為根本毫無組織可言,從中可以突顯出上訴人的主導角色。

      4.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根據第二嫌犯聲明,警方證人以及上訴人A與其他嫌犯的通訊紀錄等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5. 上訴人C明知自己吸食了毒品,之後在自願的情況下駕駛車輛,作為一個有吸食毒品經驗的人士,當然知悉其駕駛行為必然是在受毒品影響下做出的,不可能如其所言,不接受或不知悉其駕駛車輛將受毒品影響,故不得以過失罪論處。

      6. 從有關事實可以看到,上訴人C所參與的部分雖非為本質上的毒品買賣行為,但是,對於實現犯罪計劃而言卻起著一個關鍵作用,可以說完全屬於犯罪計劃當中的其中一個組成部分。
      相反,上訴人的參與實不能簡單地視為從犯的角色,因為無論從犯罪實施的過程,以至第一次事敗後上訴人的積極與同案聯繫,都反映出從客觀上及主觀上,上訴人的參與都非為一個從犯的參與可以並論的。

      7. 上訴人B所提出的情況並未達到對有關事實的不法性、上訴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結論。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