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0/2024 66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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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10/2024 7/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加重情節
      - 阻卻不法性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本案中,根據已證事實,被害人曾多次被上訴人以未明方式發泄情緒以及上訴人於2021年12月2日攻擊被害人的行為的事實,導致被害人現時精神心理狀況仍存焦慮及擔憂的現象,並患有兒童身體虐待及適應障礙症合併混合焦慮與憂鬱情緒,有關情況已可顯示上訴人的特別罪過,其行為具有特別可譴責性。
      基於上述事實,上訴人的行為已滿足《刑法典》第137條第1款及第140條第1、2款結合第129條第2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的所有要素。

      3. 根據涉案信息的內容,被害人的思想已有明顯的暴力傾向,倘上訴人作為父親欲教導女兒,應諄諄善誘,或尋求社工及其他專業人士協助,為被害人進行輔導或治療。但根據卷宗第17頁醫生檢查報告及第30頁的臨床法醫學意見書,證實被害人左耳廓軟組織挫瘀和雙手軟組織挫擦傷。上訴人對被害人的“管教”方法,明顯是使用暴力,只會令被害人的暴力傾向更嚴重,明顯是錯誤的。從案發當時上訴人情緒的激動變化,結合被害人受傷的嚴重程度,以及被害人的母親叫被害人離開現場的情況來看,上訴人的行為不是為著管教的目的,明顯更多的是為著發泄不滿及憤怒的情緒。上訴人只不過是利用管教的理由,為其傷害被害人身體完整性的行為作辯解。
      因此,上訴人的行為並不符合《刑法典》第30條的規定,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不存有違反法律的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10/2024 538/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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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10/2024 698/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量刑 特別減輕情節

      摘要

      《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所要求的成立要件是行爲人做出積極的行爲、從而導致其犯罪行爲的不法性明顯得以減輕。
      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承認犯罪,並表示悔意,提存了澳門幣10,000元賠償金,然而,面對卷宗確鑿的證據,其坦白認罪的作用不顯著,賠償行為未顯示出是盡其所能。上訴人的表現未符合《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的情節,但可在確定具體刑罰時予以考慮。
      《刑法典》第66條第2款d項是針對行為人實施犯罪後已經過相當長的時間,且在該期間保持行為良好的情況所作的規定,上訴人在羈押期間維持良好行為不屬該條款規定的範圍。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10/2024 657/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信任之濫用罪」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 緩刑

      摘要

      1.根據《刑法典》第199條之規定,將以不移轉所有權之方式交付予自己之動產,不正當據為己有者,構成「信任之濫用罪」。
      信任之濫用罪所定義的「濫用」,指的是「濫用權力」,是行為人未經許可行使了不屬於自己的財產所有權,對交付其之動產作出只有財產所有人才有權作出的處置行為。
      當行為人作出令有關動產偏離其所有人確定的去處或目標的行為,將相關動產納入自己的控制中,並將自己置於財產所有人的狀態,這便符合了「不正當據為己有」,如動產為金錢,「不正當據為己有」不取決於是否被花費。
      2.在符合緩刑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仍須仔細考量相關的實質要件是否得到確認,包括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在緩刑實質要件方面,一般預防方面的要求十分重要,即使在特別預防方面得出對被判刑人有利的預測,如一般預防方面顯示有執行徒刑之必要性,亦不能給予緩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