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罪刑法定原則/管轄權
- 一事不兩審/一事不二罰原則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從犯
- 扣押物
1. 上訴人所作出的系統維護行為地主要是在澳門特區內。即使網上投注的對象以境外客戶為主,為網上投注帶來重要支援的支持所在地在澳門特區內,上訴人在本澳實施的行為雖然只屬於部分的犯罪事實,但有關行為對涉案海外賭博網站經營網上賭博活動有直接的關係,且是不可或缺的,故原審法庭具管轄權審理上訴人在本澳的有關犯罪事實。按照澳門《刑法典》第7條之規定,澳門亦為犯罪地,故應適用澳門刑法追究行為人之刑事責任,即澳門法院具備對有關控訴事實作出審理的刑事管轄權。
2. 經對比本案的獲證事實,即雖然兩案的事實有關聯,特別是嫌犯相同及行為時間上有交叉,但本案針對的事實是嫌犯等人在澳門作出之事實,尤其是在澳門租用伺服器等行為,與該嫌犯在內地被判定的犯罪行為並非同一事實,在本案中不存在“一事兩審”的情況。原審法院根據屬地原則對本案適用澳門刑法並不存在法律適用錯誤。
3.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及宣讀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4. 第一嫌犯聯同非法賭博網站進行境外投注的行為完全是分工配合的行為,絶非單純為便利他人犯罪而提供幫助。第三嫌犯清楚知道自己所參加的是經營電投及網投賭博網站的計劃,且其提供給有關賭博網站的物質幫助是不可或缺的。
從相關行為中可以看到,兩上訴人並非從犯,是以直接共同正犯的方式參與實施本案的犯罪。
5. 根據卷宗資料,警方從第一嫌犯辦公室所扣押的電腦、硬盤、USB、伺服器和手提電話等設備雖然並非全部僅用於開發賭博網站,但是的確曾用於經營非法賭博,屬於準備實施犯罪及曾用於犯罪的物品及工具,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予以充公。
判決無效 遺漏審理 依職權裁定賠償
法官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第1款的規定在判決中裁定給予被害人一金額用以彌補所遭受之損害,其程序上的前提條件是:被害人無依據《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及第61條之規定在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中或透過獨立之民事訴訟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前半部明確規定,“法官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為判決無效之原因。
當被害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請求且相關程序已展開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在判決中沒有對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進行審理,而是依職權裁定損害賠償,這一情況,屬於對相關民事請求未有表明立場,因而原審判決沾有《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第d項規定的遺漏審理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