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0/2018 781/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問題
      - 新問題
      - 《刑法典》第201條的適用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規範事實不充分的瑕疵是指,法院在審判的過程中必須在有關訴訟案件的標的(包括控訴書及答辯狀所界定的)範圍內,查明並證實必要的事實,用以作為適當的法律適用及決定案件客體問題,而當法院沒有證實必要的可資作出適當法律適用以及決定案件實體問題的事實,包括作出有罪判決或者無罪判決,就出現上述條文所指的瑕疵。
      2. 這是一種審理事實過程所產生的瑕疵,這種瑕疵的出現可能源於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沒有在該刑事訴訟案件的標的包括控訴書或辯護詞所界定的範圍內對這些事實作調查,也有可能源於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整體出現漏洞,而因無法理解事情是如何發生的而無法作出決定。
      3.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裁判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4. 上訴人所質疑的是原審法院對上訴人在判決前應被害人的意願作出的抵押以作對受害人的損害的賠償的行為的解釋的問題,即評價該事實是否符合《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所指的特別減輕情節的決定的上訴理由,並非《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的問題,而僅僅是一個法律適用的問題。
      5. 上訴人在上訴期間提交了證明輔助人在判決前已經完成了抵押程序而實際上收取了嫌犯的賠償並對其表示原諒的公證書,屬於新的證據,沒有得到原審法院的審理,上訴法院不能予以審理。
      6. 上訴人並沒有依照《刑法典》第201條的要求於庭審之前支付賠償的情節,而是在判決之前作出支付,也不能滿足可以予以特別減輕刑罰的條件。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0/2018 537/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0/2018 477/201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0/2018 288/2018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0/2018 758/2018 非常上訴之判決的再審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