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原審法院在“推測”嫌犯邀約被害人投資過程中跨大自己的能力,這便造成與已證事實第2點及第7點產生矛盾。因為一方面指出嫌犯向受害人表示擁有澳門合法博彩中介人牌照及在XX廣場開設賭廳;另一方面,卻接受“可能”是嫌犯誇大自己的能力令被害人感到嫌犯有十分的把握成功開設賭廳。明顯地,以上這兩種說法是自相矛盾的,而已證事實第2點、第7點及未證事實之間亦產生了不可補正的矛盾。
因為僅依據已證事實,可以說所有屬於詐騙罪的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都應該得到證實。同時,亦看不到合理理由為何唯獨屬於該罪的主觀特定故意的事實未獲證明。
假釋
上訴人聯同他人有計劃地實施相關的犯罪行為,嚴重危害到公民的財產安全和社會的安寧,尤其是對銀行卡在本澳流通的可信性及金融交易安全帶來衝擊,其不法性及故意程度甚高,守法意識薄弱。其伙同他人共同犯案的行為顯示其犯罪行為所展現的嚴重性與不法程度有別於其他單一犯罪的情況。
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 詐騙罪的詭計
- 量刑
1. 「詐騙罪」,作為一個實害犯的罪名,其客觀構成要件具有雙重相關客觀歸責(duplo nexo de imputação objectiva)的特點,不但需要確認行為人“以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且要確認因此行為而導致“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
2. 至於上訴人與受害人的和解以及退回獲取的不法所得,屬於是否可以適用《刑法典》第201條以及作為一個情節在量刑中得到考慮的問題。
3. 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