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中止效力之要件
- 倘聲請人沒有陳述其在被撤職後不能或難於尋找其他工作及是否有其他資產或存款,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或資料證明其需供養年邁祖母和退休父母及執行被訴行為將嚴重損害其尊嚴及聲譽,我們不能認定執行有關撤職決定將對其本人造成比該決定背後所謀求的公共利益更為嚴重且不成比例的損失。
中國國籍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9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因此,自加入湯加國籍那一刻起,上訴人已喪失了中國國籍。
辯論原則、《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5條第1款之規定、禁止雙重處罰原則、自由裁量權、處分明顯裁量過當、適度原則
- 具權限實體在變更加重預審員所建議的紀律處分、引用新的事實或改變原法律定性前,必須對相關違紀嫌疑人作出聽證,否則構成《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98條所指的紀律處分程序無效,引致處分行為的可撤銷。
-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5條第1款明確指出撤職處分僅適用於引致不能維持職務上之法律狀況的違紀行為。因此,只有論證了相關違紀行為的性質及其嚴重性達到了上述情況才可作出該處分。
- 倘司法上訴人是被指控違反了《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所規定的熱心義務。在此情況下,其領導職務不能再作為處分的加重情節,理由在於相關職務已是違紀行為的組成部分,不應在確定具體處分時再將之獨立出來作為加重情節。
- 根據《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6條第1款之規定,處分係根據在個案中存在之減輕或加重情節,並尤其考慮違紀者之過錯程度及人格而酌科。
-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督審查。然而,自由裁量權不構成合法性原則的例外,仍需遵守立法者設定的準則和界限。
- 具權限實體必須按法律規定行使相關的自由裁量權,在確定具體處分時須考慮所有存在的加重或減輕處分的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