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0/2018 724/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0/2018 874/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0/2018 474/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取消要求外國公文書的認證公約》

      摘要

      - 《取消要求外國公文書的認證公約》的目的是簡化認證外國發出的公文書,當中取消了外交或領事認證,並指出唯一可要求的認證手續就是文件發出國主管機關簽發的附加意見證書(Apostille)。
      - 上述的附加意見證書並非強制性,僅是一可要求的認證手續,用於證明發出該公證書的公證員身份及其簽名,故欠缺相關的附加意見證書並不導致授權書的非有效。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0/2018 504/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借據、執行名義、舉證責任

      摘要

      - 倘有關借據內容明確表示被執行人向執行人借款,且經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廳作出筆跡鑑定後確認有關借據為被執行人所書寫及簽署,該借據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677條c)項的規定,構成執行名義。
      - 在持有被執行人簽署相關借據的前提下,應由被執行人舉證相關債務的不存在,而非由執行人在已持有執行名義的前提下,仍需舉證相關債務的存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0/2018 411/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發現真相之調查證據
      - 刑罰合法性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
      - 毒品檢測
      - 法律定性
      - 量刑過重

      摘要

      1. 原審法庭在批示中已清楚解釋,上訴人本人及其妻子均在庭審中表示知道其行為是違法的,且有關證人亦提及在台灣吸食大麻亦會被處罰。因此,向有關證人詢問台灣法律的問題確實對本案發現事實沒有幫助。

      2. 經第10/2016號法律所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不論在第8條或第14條中,都分別提及“持有”毒品的客觀行為已經足夠構成兩罪狀相同的客觀構成要件。但是,為著更有效打擊廣義上的販毒行為,立法者這次的法律修改中採納了一個純客觀的標準來區分兩種行為的性質,即僅以每日參考用量五倍數量的標準。
      修法背後的目的,正正是為著更有效打擊廣義上的販毒行為(包括僅持有大量毒品的情況)。因為透過“大量”持有毒品的行為,可能給社會及公共健康造成的潛在危險已經遠遠超越了對行為人“個人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影響,即一個大量持有毒品的行為同樣會為“公共衛生”法益帶來莫大的不良影響。
      有關的規定並沒有違反基本法及刑法的相關原則。

      3. 根據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廳的說明(卷宗第959頁)由於大麻是天然植物,沒有摻雜其他成分,故其重量為其稱得之淨重。
      從檢測報告中確認的扣押毒品大麻的淨重量88.26克,盡管不包括其他19支大麻煙當中所包含的大麻成份(因基於技術原因無法把大麻與其他成份分離),上述數量都已經大幅地超過法定每日服用量(1克)的五倍了。

      4. 由於證實了上訴人持有毒品用於吸食,並且超出法律規定的每日用量標準的5日份量,其行為已觸犯一項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之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結合第14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販毒罪。

      5.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其中包括上訴人曾受槍傷,而持有毒品僅作個人吸食之用。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販毒罪判處八年徒刑,量刑略重。本院認為判處上訴人六年六個月實際徒刑已能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