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 法律問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直接正犯
- 從犯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瑕疵僅存在於法庭沒有證實必要的可資作出適當法律適用以及決定案件實體問題的事實;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必須在該刑事訴訟案件的標的包括控訴書或辯護詞所界定的範圍內,對這些事實作調查。
2. 如果上訴人所要主張僅是原審法院所認定的證據不足以作出有罪判決,這並非上述的瑕疵所要回答的問題,而是在質疑原審法院的自由心證這種法律不容許的上訴理由的。
3. 同樣如果上訴人主張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足以確定所判罪名的犯罪要件,這卻又是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並非這個瑕疵需要解決的問題。
4.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裁判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5. 上訴人跟另外兩名在逃嫌犯人係透過共同商議、彼此分工及合作來實施有關犯罪行為的,其在本案所針對的犯罪事件的參與程度絕對不止於單純地提供物質或精神上的幫助,而是直接地參與了整個犯罪計劃,屬於直接正犯,而非《刑法典》第26條所規定的從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