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事實之非實質變更
- 販毒罪的認定
1. 上訴人自始至終都否認曾在本澳從事狹意上的販賣毒品行為,並在其辯護中明確指出被扣押的毒品全數屬於供其個人吸食之用。因此,透過已證事實基礎下,原審法院考慮第17/2009號法律(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第14條第2款之適用問題,的確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第2款之規定,即事實變更的緣由全部來自於上訴人的辯護方向,甚至最後這種辯解更得到原審法院的採納。
因此,本案不存在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規定的情況。
2. 根據已證事實,不難發現除了承認事實以外,本案中根本沒有發生任何可以明顯降低行為不法性的重要情節,甚至應該說,基於上訴人在作出本案犯罪行為前已曾經因同樣的犯罪行為而被判刑,更加突顯本次行為的不法性程度不低,以及可譴責性的增加。”
因此,本案並不適用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的規定。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請求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的規定,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原則上必須依附刑事訴訟程序,即是強制在該程序內提出,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如符合同一法典第61條的任一情況,民事當事人便有權選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又或者獨立提起民事訴訟程序,但民事當事人只能夠二選其一,而不可同時或先後採用該兩種方式,否則便有違立法者的原意。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61條第1款c項及第2款規定,如屬於半公罪及私罪的情況,一旦選擇透過獨立的民事訴訟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即視告訴權人或自訴權人放棄告訴權或自訴權。
然而,一旦行使了告訴權或自訴權,儘管屬於半公罪及私罪的情況,已經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61條第1款c項(以及第2款)的規定,必須按照第60條的依附原則作出處理。
在本案中,由於上訴人沒有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不論在刑事訴訟內有否依職權裁量賠償,已不得另行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