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0/2018 560/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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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0/2018 864/2018/A 效力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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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0/2018 215/2017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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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0/2018 735/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判決無效
      - 法律定性
      - 特別減輕

      摘要

      1. 雖然在原審判決中的結尾部分沒有明確指出上訴人是以既遂的方式觸犯有關犯罪,但是,在整個判決中沒有提及任何關於該犯罪行為是以未遂之方式實施的表述,亦沒有引用關於犯罪未遂的條文。在量刑時,原審法院亦是直接地根據《刑法典》第65條及第198條第2款之規定進行量刑,而最後之具體量刑也是按照犯罪既遂的刑幅裁定的。
      因此,原審法院是基於上訴人的犯罪行為已屬既遂之情況而進行論處的。

      2.1 《刑法典》第198 條第2款e 項中所指的其他封閉空間的概念時,也應在該項和破毀和爬越的法定定義範圍內理解,也就是說與居所、商業或工業場所、或附屬於這幾類‘房屋’中的一類的封閉空間相類似”。
      第198 條第1 款b 項所規定的加重盜竊罪的前提是該動產“由交通工具運送,或係置於用以寄存物件之地方,又或由使用集體運輸工具之乘客攜帶,即使該動產係在車站或碼頭被取去者”。
      雖然相關車輛當時並不在行駛,而是處於停泊狀態,該項包含任何機動或非機動車輛所載的物品,即便車輛並非處於行駛狀態亦然。
      另一方面,上訴人擊毁汽車玻璃窗,而由於該行為亦非盜竊行為的必然手段,因此,上訴人的行為亦以實質競合的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06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毁損罪。

      2.2 本案中,當上訴人從車輛內取到財物時被兩名休班警員目睹並追捕,且被截停時手上仍持有相關財物。因此,上述情況就完全符合統一司法見解所確立之理論,即行為人對物之擁有仍未處於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仍然未躲過被第三人追捕之即時風險。因此,從行為法律定性的角度考慮,上訴人之盜竊犯罪行為仍處於未遂階段。

      3. 本案中,可以明顯看到導致事隔多年仍不能產生確定判決的原因是可歸責於上訴人本人的,正如其本人於聲明中所言(見卷宗第252頁及背頁),上訴人在過去長時間中都是蓄意逃避警方的逮捕而四處流連,並未能顯示其有悔意之心。因此,其行為並未能獲得刑罰的特別減輕處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0/2018 863/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