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非財產損害賠償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上訴人因傷及治療所遭受的痛苦及不便,並由此而引起的不適,不安、焦慮及恐懼,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定出澳門幣四十五萬元的賠償金適合。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特別減輕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控訴書內的事實,亦審查及聽取了上訴人所提出的包括其犯罪動機之辯解。因此,沒有存在審理及查明事實的漏洞。
2. 考慮到上訴人並非本澳居民,攜帶毒品進入本澳,從中賺取報酬,破壞澳門的社會秩序和安寧,顯示出上訴人的行為的嚴重性,犯罪的故意程度甚高且行為屬嚴重。因此,上訴人的表現並未達至明顯減輕其事實之不法性、罪過或明顯減少刑罰必要性之事由,不存在特別減輕的情節。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過錯比例
1. 具體分析相關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宣讀及聽取了交通意外駕駛者及各證人的證言,此外,還審查了卷宗內包括錄影資料、鑑定報告、醫療報告、屍解報告等的有關文件。
2. 雖然被害人因酒醉而躺卧在車行道上隨後被輾過,但由於被害人並非突然、不可預見地出現在車行道上,駕駛者更應注意可能出現的行人,承擔更高的責任,但相反,上訴人在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致使其分心而沒有留意路面情況,未察覺被害人在車行道上,最終導致意外發生,其危險駕駛行為是這次意外的主要原因。鑑於此,原審法院訂定駕駛者對是次交通事故需負90%過錯責任,被害人負10%過錯責任的裁決正確,應予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