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非法提供住宿;行政處罰。
摘要
1. 根據《民法典》第969條之規定,上訴人為承租人,並獲交付承租單位用作暫時享益,原則上承租人在租賃合同生效期間享有承租單位之使用權,足以支持其控制涉案被用作提供非法住宿用途的獨立單位,並進而視第3/2010號法律第10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行為之客觀構成要件獲得確立。
2. 就上訴人主張其本人只是形式上代他人簽署有關租賃合同,而從沒有管控或從涉案單位中享益一事,乃其與第三者之間所發生的個人事實,上訴人除了要陳述並主張有關事實的存在之外,其最低限度亦要提供具一定可信程度的反證,以支持其所述事實版本的合理性,並藉此質疑其作為承租人並控制該單位使用權之事實。
3. 根據中級法院一貫以來的司法見解,獨立單位的承租人須對單位進行全面管控,包括確保單位不得被用作提供非法住宿,否則,若其
無盡其應盡的責任,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主題
- 異議的理由
- 不同意裁決
- 審判權終結
摘要
1. 雖然,《刑事訴訟法典》所規定的異議這個附隨事件旨在給予對不能提起平常上訴的判決在其存在無效、不規則情事或者簡單筆誤等其他不屬於原上訴的實體問題而提出爭執的機會,但是,它決不能代替祇能用上訴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的爭執方式,否則,當事人將利用此附隨事件來開創一個額外的上訴方式。
2. 合議庭一旦對上訴的實體問題作出了判決,就終結了對上訴的標的事宜的審理權,不能再次對已經審理過的上訴問題再次作出審理,否則,也將令原審法院扮演成上訴法院。
3. 異議人僅僅單純表達對合議庭的決定及其判決理由不服的觀點,這明顯不能成為異議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