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違反既判案規定以及一事不二審原則
- 欠缺通知之無效及增加法律定性而無效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詐騙罪與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的競合關係
- 特別減輕
1. 第一嫌犯涉及的兩案犯罪事實在時間上有重疊,但本案與前案所涉及的支票是沒有任何相同和重覆的,而被詐騙的款項亦沒有重覆計算。亦即是說,前案所審理及判決的犯罪事實並未包括本案上訴人所實施的塗改相關支票之犯罪事實,因此,不存在第一嫌犯所提出的違反一事不二審原則的問題。
2. 根據上述審判聽證記錄,可以看到原審法院已就兩嫌犯提及原審法院增加之控罪及倘有之法律適用告知出席聽證的控辯雙方及輔助人之代理人,而控方及輔助人之代理人均不反對有關變更,辯護人則請求給予期間準備辯護,並獲法庭允許。此後,辯護人亦提交了書面辯護意見。
由上可見,並不存在兩嫌犯所指之原審法院未將法律適用(定性)的變更通知嫌犯及辯護人的情形,因而也就不存在兩嫌犯所指之《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b)項規定之判決無效的問題。
3.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輔助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兩嫌犯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4. 本案中所涉及的文件是客戶向輔助人簽發的支票,嫌犯在塗改支票後將其存入自己開設的「(D)公司」,並將金額據為己有。因此,所涉及的支票並不具有獨立性,只能用於該次犯罪行為,而相關支票亦是是次詐騙行為中的唯一手段。
因此本案中,偽造文件罪是一個手段,且是必要的手段,而詐騙罪是目的,兩嫌犯的行為不應被二次評價而判以兩罪,而偽造文件罪應被詐騙罪吸收。
5. 本案中,兩名嫌犯所指其保持良好行為的情節,並不僅限於行為人沒有再次犯罪,或簡單地沒有發現其有不良行為,而是需整體考察行為人之生活是否長期符合法律和社會規範,以此為客觀依據認定其是否真心悔改並導致其行為不法性明顯減輕。本案中,考慮第一嫌犯的刑事紀錄以及兩名嫌犯在本案的犯罪事實,明顯地,兩名嫌犯所提出的特別減輕情節並不成立。
- 聲明異議
- 輔助人提起上訴的正當性及利益
1.輔助人具上訴正當性的客觀前提要件是,所針對之裁判對其不利。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輔助人是檢察院的協助者,他在訴訟中的參與須從屬於該司法機關的活動。然而,在法律規定的某些例外情況中,輔助人具獨立的特別權利,例如:就檢察院未控訴的事實提起控訴或提起自訴的權力(《刑事訴訟法典》第58條第2款b項、第 266條及第267條)。
本案中,上訴人沒有獲得獨立的特別權利。原審法院於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裁定相關嫌犯被起訴的犯罪均罪名成立。此裁判對於作為檢察院協助者的輔助人,不是對其不利之裁判。因此,輔助人未符合上訴正當性的客觀前提要件之要求,不具備上訴的正當性。
2.關於輔助人就量刑提起上訴的利益,終審法院於2015年4月15日在第128/2014號非常上訴案的合議庭裁判中定出統一司法見解。根據該案所定出的統一司法見解,原則上,輔助人不具有針對所科處之刑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上訴的正當性,例外地,除非他能夠證明自己在具體個案中對於提出相關質疑具有切身的利益。
統一司法見解之決定構成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性的司法見解,不允許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及428條),即使審判者有不同的見解,亦必須遵守。異議人不可以任何理由動搖統一司法見解的強制性。
本案中,輔助人僅作為檢察院的協助者,須從屬於該司法機關的活動,不具有針對三名嫌犯之量刑提出上訴的正當性;此外,上訴人也沒有就“其針對量刑提出質疑具切身利益”方面作任何陳述及證明,法院不能僅憑輔助人為受害人而認定其有切身利益質疑原審法院對三名嫌犯的量刑。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