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自由心證、查明真相之義務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變更。
- 行政當局負有查明真相之義務,但倘只憑上訴人所提供的資料(未能提供有關人士之全名及聯絡方式),行政當局不可能對此人採取進一步的調查行動。
- 盜竊罪 主觀犯意
- 假鑰匙
- 特別減輕
1. 上訴人與受害人原為情侶,他們分手後,上訴人使用其私下配備的鑰匙進入受害人的住所,取去受害人的物件。雖然上訴人稱其取去受害人的物品是為了示愛和好,然而,受害人一直並不知情,直至司警人員在上訴人的住宅搜獲受害人被偷取的物品才得知。
因此,上訴人的行為並未能印證其取去受害人物品只是為了示愛和好的目的,反而可以印證他存有將受害人物品不正當據為己有的盜竊意圖。
2. 從已證事實中可見,上訴人是濫用了受害人對其的信任,在沒有得到受害人同意下私自配備受害人家中鑰匙。
上訴人獲得受害人住所的鑰匙方式已屬於《刑法典》第196條第f)項第(二)中所描述的,藉詭騙方法取得的鑰匙。
3. 經審查案卷有關的資料,合議庭未能得出上訴人作出了明顯悔悟及其他符合特別減輕的情節,亦看不出在犯罪後有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
- 量刑過重
- 緩刑
1. 在量刑時,法院亦須考慮上訴人是本澳居民,擁有正當職業和收入,但卻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實施犯罪行為,上訴人利用其職務之便,在未經物主同意的情況下取走屬於其僱主之相當巨額之財物。之後更使用詭計訛稱為該等財物之物主來進行詐騙,使受害人遭受相當巨額的經濟損失。其主觀故意程度較高,不法行為亦是嚴重,對社會秩序和安寧以及受害人財產帶來的嚴重負面影響。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