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留置權、不當扣留證件罪、勒索罪
根據已經證明之事實顯示,被害人的錢包是在其睡著時,由上訴人拾去,並將之收藏。雖然上訴人涉嫌觸犯的盜竊罪因被害人不予追究而被檢察院歸檔處理,但是,上訴人在拾得有關錢包時,是已經知道錢包是屬於被害人的,卻沒有將錢包歸還被害人或通知警察當局,其行為已經違反《民法典》第1247條第1款的規定。
除了銀包本身以外,所有的其他證件及提款咭都不具有本身的經濟價值,而它們的功用都是非一般金錢可以衡量的,同時未有任何事實指出該銀包價值。因此,不存在符合《民法典》第1247條第4款之可索取報酬的情況。由於不存有報酬情況,本案亦不適用第5款所述的留置權。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以被害人如不提供“茶錢”便不歸還被害人證件來取得不法利益這一手段並不足以構成上述勒索罪條文所規定之以暴力或重大惡害相威脅的犯罪構成要件,因此不以勒索罪論處。
然而,未被歸還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衛生局醫療金咭及提款咭等證件存有大量被害人的個人資料,且被扣起身份證明文件對被害人將造成很大的困擾及不便,亦屬於重大惡害,因此,上訴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一項勒索罪。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