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法律適用問題
- 扣押物
- 量刑、緩刑
1. 已證實伺服器分別設在中國境內,因此,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所經營的網絡賭博活動的發生地是在中國境內的事實,並不存有 “審查證據明顯有錯誤”之事實瑕疵。
盡管原審法院認定與香港法院裁判相異的決定,也不會出現因原審法院在事實認定方面有別於外地裁判而造成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雖然廣西公安廳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電子數據鍳定報告和湖北三真司法鍳定所電子數據鍳定報告是內地機構所製作的報告,或許不具有本澳《刑事訴訟法典》第139條及隨後條文所規定的鍳定證據的效力,但這並不防礙上述報告作為文件而被法院考慮。
對於2006年8月起上訴人從事網絡賭博及進行非法收益的轉移等事實的認定,亦是原審法院對所有證據的一個綜合分析而得的結論,並非如上訴人主張般從個別證據而得到的一種心證。
原審法院是依據所有證據的綜合分析來作出判斷,正如原審法院在事實判斷中說明,兩名上訴人根本未能就針對他們二人的客觀證據提出強而有力及具說服力的反證。因此,不能視為存在任何審查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2. 在庭審期間原審法院已審查了控訴書及所有答辯狀所提出的事實,即是已就控辯雙方提出的訴訟標的作出了完全的審查。因此,原審法院已履行了審判責任及在查明事實方面並不存在任何漏洞。
3. 各上訴人在聚集一起時,尤其是A、B、D、F及G等人,都是在有組織性地、緊密地、穩定地及為著獲取不法利益的目標下,建立了一個龐大的非法賭博網絡,甚至在中國境內大規模的促進網絡賭博,在廣東三個城市建立網上站點,非法安裝賭博服務器,並大量進行不法資金轉移,尤其是在澳門香港兩地進行。
事實上,以上的犯罪活動已不是一般人能簡單實施的犯罪,必須透過大量人力物力及有組織地投入方可實現。因此,該項上游犯罪活動在根據本澳法律規定,亦會被界定為有組織犯罪。
4. 從有關事實中尤其是第38點可以看到,實際上被轉移至上訴人E於H銀行帳戶(1XX-2-XXXX1-7)之金額應為十八萬元港幣而並非二十萬元,再加上第47點事實的四萬元以及第61點事實的十二萬元,上訴人E所接收的犯罪金額為三十四萬元。
因此,應被沒收的不法所得總數目應為港幣三十四萬元而非三十六萬元。
就上訴人D部分而言,本院重覆本裁判書第3點所闡述的理據,被上訴法院的決定正確,沒有沾上任何事實上或法律上的瑕疵,應予以維持。
5.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三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三名上訴人各判處三年徒刑,只是刑幅的六分之一,上述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最基本要求,並沒有減刑的空間。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有關清洗黑錢罪對社會安寧及秩序的嚴重負面影響,本案對三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