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事實變更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 量刑過重
- 民事賠償
1. 判決書中已證事實第12點之事實與控訴書所載事實相比較,只是控訴書所描述之示意方式“以眼神或口型的方式”,未能獲證明,但是,仍然獲證明了第一嫌犯向第二嫌犯示意,因此,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事實變更問題。
2. 原審法院根據相關證據,特別是錄影光碟的內容,認定兩嫌犯實施了部分事實,但是未能認定兩嫌犯亦實施了2015年11月18日的罪行。
原審判決內只是對不同日子兩嫌犯的行為作不同的認定,而有關事實的認定並不存在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的瑕疵。
3.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兩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犯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4. 兩上訴人使用預早得知撲克牌點數這一詭計並由第一嫌犯對第二嫌犯作出不當派彩,導致受害娛樂場對有客人中彩這一事實產生錯誤,而令到受害娛樂場造成相當巨額的損失。
上述的行為已非單純的不正當據為己有,而是使用了詭計欺騙受害娛樂場,其等行為觸犯了加重詐騙罪。
5.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兩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尤其是涉案的金額達六百多萬元,本案中,原審法院判處的三年九個月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6. 民事責任源於刑事不法行為,由於本案已經證實了不法行為及所導致的損失,本案符合《民法典》第477條所指的條件,原審法院的民事賠償裁決亦應予維持。
事實陳述不足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67條的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受當事人在選定、解釋及適用法律規則方面之陳述約束,但僅得採用當事人分條縷述之事實,所以如當事人在陳述組成訴因的事實時有不足之處,則需承擔敗訴的風險及後果。
2. 另外,上訴人不可以將事實與證據兩者混淆,簡單來說,事實是支持判案的依據,而證據則是用以證明有關事實的方法,因此,如果所陳述的事實不足以支持有關訴訟理由成立,不論以何種證據方法亦不能夠令該訴訟理由成立。
假釋
上訴人非為本澳居民,在實施加重盜竊犯罪行為後,為逃避警員的追捕而故意對警員施加暴力,可見上訴人的故意程度甚高,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嚴重影響本澳社會安全以及本澳的旅遊形象。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