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5/2016 343/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5/2016 926/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附加刑緩刑

      摘要

      禁止駕駛作為一種附加刑,有著其本身固有的預防目的,就是在於防範行為人重新作出相同行為而對公眾造成危險。因此,只有出現在情理上極為強烈的理由,方可考慮給予附加刑暫緩執行,否則,就失去了立法者創設附加刑的真正意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5/2016 35/201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自由心證、合約的一般條款、禁止的無效條款、因果關係

      摘要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民事訴訟法典》第558條第1款),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變更。
      - 上訴的核心目的在於審核原審決定在事實層面上或法律適用方面是否有錯。
      - 在此前提下,倘有關問題在原審程序中從沒有被提出及審理,那則不能成為上訴的理由,否則有違訴訟恆定原則,等同於在上訴程序中接納新的訴因。
      - 然而,上述規定並不適用於法院可/需依職權審理的情況,例如無效或法律上不存在。
      - 若合約條款由被告事先規定,用於不定數目的合約中,而原告們及其他開設同類投資帳戶的人只可選擇接受或不接受,不存有任何商議變更的空間,該條款無疑屬合約的一般條款,而有關使用受法律所規範,且立法者亦明確制定了相關的禁用條款。
      - 條款(1993)為原告們和被告所簽署“外滙交易帳戶協議”的組成部份,該條款的第16條等同於容許被告可單方面修改和原告們所簽署的協議,屬第17/92/M號法律第12條第2款f)項和第14條所指絶對禁止的無效條款,不能產生任何法律效力。申言之,被告不能依據該條款對“外滙交易規章”作出單方面修改。
      - 不法行為引致的民事賠償責任需同時符合5大前提要件,缺一不可:
      1. 事實,即自願的作為或不作為;
      2. 行為的不法性,即侵犯他人權利或侵犯旨在保護他人利益之法律規定;
      3. 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4. 損害的存在,即財產或精神方面的損害;
      5. 不法行為和損害之間存有適當的因果關係。
      - 倘損失和不法行為間的適當因果關係並沒有獲得證實,有關的賠償請求並不能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5/2016 292/2016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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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5/2016 311/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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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