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理由說明
摘要
根據在審判聽證中宣讀的嫌犯在檢察院所作之聲明,嫌犯聲稱有關入境蓋章及簽注是透過在B娛樂場認識,叫“C”的男子蓋上及貼上的,費用為人民幣200圓。
上述嫌犯的聲明已經在審判聽證中依法宣讀,而當中其本人亦清楚交待了一些能構成偽造文件的事實。
原審法院在事實的判斷中作出的說明確實未能令人明白,原審法院如何形成嫌犯並未實施其自己所承認的罪行的心證,亦未能容許上訴法庭去分析原審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是否存有錯誤的瑕疵。
主題
- 輔助人對量刑提出上訴的正當性
- 賠償裁決
摘要
1. 原審法院判處檢察院的控訴理由成立,而上訴人(輔助人)除了提出獨立民事賠償請求外,沒有就檢察院提出的控訴表達任何態度,只是黙示支持及跟隨。
鑑於此,上訴人並未能證明提出量刑的質疑對其有切身利益。
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缺乏正當性的關係,本院不審理上訴人就刑事部分所提起之上訴。
2. 根據有關適當因果關係理論之立場,由於根據一般經驗法則,上訴人去借錢而遭受月利率2%的利息損失與嫌犯的過錯行為之間不存有恰當的因果關係,但是,上訴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則與嫌犯的詐騙行為存有適當的因果關係,應獲得相關賠償。
主題
余冠群
摘要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聲明異議人為了籌措金錢供個人享樂,可見,聲明異議人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故意程度甚高,再結合案中對聲明異議人已有多次觸犯同類罪行的前科,原審法院不給予聲明異議人緩刑的決定是正確的,沒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