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自由心證、合約的一般條款、禁止的無效條款、因果關係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民事訴訟法典》第558條第1款),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變更。
- 上訴的核心目的在於審核原審決定在事實層面上或法律適用方面是否有錯。
- 在此前提下,倘有關問題在原審程序中從沒有被提出及審理,那則不能成為上訴的理由,否則有違訴訟恆定原則,等同於在上訴程序中接納新的訴因。
- 然而,上述規定並不適用於法院可/需依職權審理的情況,例如無效或法律上不存在。
- 若合約條款由被告事先規定,用於不定數目的合約中,而原告們及其他開設同類投資帳戶的人只可選擇接受或不接受,不存有任何商議變更的空間,該條款無疑屬合約的一般條款,而有關使用受法律所規範,且立法者亦明確制定了相關的禁用條款。
- 條款(1993)為原告們和被告所簽署“外滙交易帳戶協議”的組成部份,該條款的第16條等同於容許被告可單方面修改和原告們所簽署的協議,屬第17/92/M號法律第12條第2款f)項和第14條所指絶對禁止的無效條款,不能產生任何法律效力。申言之,被告不能依據該條款對“外滙交易規章”作出單方面修改。
- 不法行為引致的民事賠償責任需同時符合5大前提要件,缺一不可:
1. 事實,即自願的作為或不作為;
2. 行為的不法性,即侵犯他人權利或侵犯旨在保護他人利益之法律規定;
3. 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4. 損害的存在,即財產或精神方面的損害;
5. 不法行為和損害之間存有適當的因果關係。
- 倘損失和不法行為間的適當因果關係並沒有獲得證實,有關的賠償請求並不能成立。
舉證、技術指導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0條之規定,在司法上訴中僅審理行為之合法性,其目的在於撤銷司法上訴所針對之行為,或宣告其無效或法律上不存在;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 在此前提下,司法上訴人在相關行政程序中能證明有關事實的存在,便不得留待司法上訴中才去證明,從而爭議被訴行為存有事實前提錯誤的瑕疵。
- 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4條第1款第1項所指的技術指導,應是針對某一特定事項或人作出指導,而非直接處理相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