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假釋
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對所做罪行作出了毫無保留的自認,表達悔意,且在獄中一直表現良好,人格演變亦有很大的進步,這足以讓合議庭相信,假若提早釋放上訴人,不會對維護法律秩序和影響社會安寧造成威脅而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
- 協助非法入境罪
- 協助非法出境罪
- 量刑
1.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2. 兩名上訴人A及B在澳門為初犯,雖然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對彼等特別有利的情節,但是,從其等所實施犯罪的過程可見,第一嫌犯協助兩名偷渡客進入澳門之時,抵達了他們不知道的地方,而決意返回珠海,並請求第二嫌犯的介入協助,也因不熟悉路程而沒有能夠完成返回珠海就被澳門海關官員截查而受到拘留,那麼,這些情節顯示兩名上訴人的犯罪危害性和不法程度不算太高,罪過程度一般,可以在量刑時適當從輕衡量。
- 臨時居留許可
- 有效期屆滿前九十日的首六十日內提出續期申請
- 事實前提錯誤
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9條第1款的規定,“為臨時居留許可續期,應於臨時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九十日的首六十日內,向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提出申請。”
當局需要審查的是申請人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內是否符合續期的法定條件,而非臨時居留許可屆滿後的情況。
在本案中,司法上訴人在2020年3月23日提交了第三次居留許可續期申請。在審批續期申請時,被訴實體考慮了司法上訴人在臨時居留許可屆滿後(即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間)並未受僱於任何本澳僱主的情況,這顯示出當局在作出決定時存在事實前提的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