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4/2016 320/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再次調查證據
      - 傷殘損害賠償
      - 非財產損害賠償
      - 量刑
      - 附加刑之暫緩執行

      摘要

      1. 根據清晰的醫學鑑定報告,原審法院採信並認定受害人在交通意外發生前已患有腰椎間盤突出,但有關症狀只在意外後才出現,這認定並無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在根據已獲證明的損害事實訂定賠償時,原審法院已經考慮了受害人所受的所有傷害,其中必然包括頸部的傷害。

      2. 在說明理由方面,原審法院在訂定非財產損害賠償的說明時寫上特別是交通意外造成受害人腰部受傷,只是想突出受害人受到傷害最嚴重的部位,而並非忽略考慮受害人身體其他部位,包括頸部所受的傷害。

      3. 由於在原審判決中並未發現《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之瑕疵,無需按照第415條規定再次調查證據。

      4. 考慮到有關事實,受害人仍有十多年(預計可工作至65歲)需忍受有關傷殘(27%),本院認為裁定受害人應獲得40萬澳門圓傷殘賠償最為適合。

      5. 經綜合衡量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上訴人所遭受的痛苦及不便,並由此而引起的不適及恐懼,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對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定出澳門幣二十五萬元的賠償金最為適合。

      6. 本案中,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選擇了罰金刑並判處一百八十日罰金,約為罰金刑幅的五分之三,上述判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要求,完全不存在量刑過重的情況。

      7. 只有當行為人的謀生條件因禁止駕駛而直接造成負面影響時,方能視為可接納的理由。
      在本案中,明顯地上述情況並沒有發生,因為上訴人肯定絕非唯一一個懂得駕駛的偵查員。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的附加刑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4/2016 239/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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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4/2016 190/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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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4/2016 605/201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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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4/2016 913/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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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