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緩刑的廢止
摘要
在緩刑期間,上訴人多次沒有遵守戒毒義務,從中可明顯總結出原審法院通過緩刑的適用而對上訴人重返社會不再犯罪所寄予的期望已完全落空,是次判決處罰的目的已不可能通過緩刑的方式來達到。
主題
- 交通意外與受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
- 將來工資的損失
- 因果關係
- 缺乏說明理由的無效
摘要
1. 根據適當因果關係理論之立場,由於交通意外對受害人所造成之傷勢不能直接導致其死亡,即有關交通意外不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適宜及恰當的原因,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兩者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裁定正確,應予以維持。
2. 根據有關屍體解剖報告及心臟活體組織檢查報告可顯示,受害人患有糖尿病、心臟病等多種疾病。因此,原審法院考慮受害人的身體狀況,未能認定受害人可繼續工作15年,有關的判斷並不存在明顯的錯誤。
3. 上訴人在上訴狀所提交載於卷宗第61頁的鏡湖醫院之「診治經過」報告是受害人在事發後的治療過程報告,而報告內對死因的診斷並非專業的鑑定意見及終局性結論,仍需綜合考慮法醫隨後所作報告。
4. 原審判決列舉了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亦詳細說明了事實判斷的理由。
針對上訴人在其民事賠償請求書所提出的各項主張,原審法院已逐一明確及充分地說明相應的證據判斷及具體的判決理據,不存在上訴人提出的欠缺理由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