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假釋
上訴人被判刑的兩案所觸犯的相當巨額詐騙罪及關於身份的虛假聲明罪,涉及財產性質及有關非法移民的犯罪,其涉及兩案,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 審查證據方面出現明顯錯誤
- 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再次調查證據
- 緩刑執行附加刑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以及在審判聽證中宣讀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包括被害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為賭博的高利貸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2. 雖然最初從事該活動的必要賭資並不是由上訴人提出及提供,然而,上訴人提出從事該活動的主意,另外,亦對賭客的陪同,這實際上是一種監視及保管賭資,上訴人的行為造就非法借貸罪得以實現。
3. 由於在原審判決中並未發現《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之任何瑕疵,無需按照第415條規定再次調查證據。
4. 在本案中由於涉及禁止進入賭博場所的附加刑不適用於《刑法典》第48條所規範的緩刑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