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第1款規定,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本合議庭裁判書。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法庭應審理的問題
判決無效宣告聲請機制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對案中所有證據的審議
虛假文件
《刑事訴訟法典》第155條
一、 當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處借助多種理由或理據以支持其觀點的有效性;對法院而言,所須做的是要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決定;法院並無責任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理據或理由。
二、 既然上訴庭已在上訴判決書中,審理了當時應予以審理的、由輔助人在針對原審無罪判決的上訴狀內僅實質提出的原審判決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瑕疵的上訴問題,上訴判決是無從患有《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所指的無效情況。輔助人實無權要求上訴庭再去審理其在上訴狀內為支持上述上訴問題的有效性而提出的種種事宜,當中包括其力指的虛假文件證據問題。
三、 上訴庭是經審議屬於本案的所有眾多證據材料和附隨文件的內容,才去作出上訴判決的,而非祇透過審議本案的文件證據去為之。輔助人有關虛假文件據的論調祇屬其對證據的主觀看法,上訴庭因而當然不得在該判決書內,就她所謂的種種虛假文件作出任何宣告(見《刑事訴訟法典》第155條第1款首半部分或第3款所定的機制的運用前提)。輔助人顯然是借用判決無效宣告聲請機制,去表達對判決結果的不滿。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假釋
上訴人為本澳居民,其以詭計誘騙三名受害人相信其有能力舉辦演唱會並可以此賺取豐厚利潤,誘騙三名受害人作出投資,其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嚴重影響本澳社會安全。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