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量刑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尤其是上訴人的自認,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偽造文件罪及使用偽造文件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2. 雖然與其他犯罪相比,上訴人所觸犯的並不屬嚴重的罪行,但考慮到這種犯罪在本澳十分普遍,而且偽造文件及使用偽造文件問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澳門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 特別減輕
- 量刑
1. 針對嫌犯販毒的證據十分充分,因此,嫌犯在庭上所作出的完全及毫無保留的自認,實未能產生多大作用。事實上,嫌犯在案發時其年齡未滿18周歲,但是相對於其數月來向多名年青人販毒的犯罪行為情節嚴重,且不法性及故意程度高,其認罪的態度亦只能作為一個一般減輕情節,不應誇大其減輕罪過的功效,並未符合《刑法典》第66條第2款f)項所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的情節。
2. 販毒行為的打擊必須嚴肅,才能讓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嚴肅性抱有信心及對社會當中其他的犯罪人起著足夠的震懾力。故一般預防的要求極高。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上訴人所實施的販毒罪對本澳社會的公共健康以及安寧均帶來極大之負面影響,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
- 在說明理由方面不足及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及存疑無罪原則
1.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2. 經分析有關的證據,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庭認定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並無明顯錯誤之處,亦沒有違反“存疑無罪”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