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5/2016 525/201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其他訴訟程序
    • 主題

      社會房屋、逗留

      摘要

      - 設置社會房屋的目的是讓經濟狀況薄弱且居於澳門的家團能以較低廉的租金獲得安居樂業之所。由於涉及社會公共資源的合理運用,立法者對承租人設立使用限制,僅讓獲得批准之人士在相關單位內逗留。
      - 即使臨時逗留,也須得到房屋局的批准(見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13條第2款之規定)。
      - 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11條第1款所規定“逗留”一詞是指“在社會房屋內留宿及把該社會房屋用作日常起居生活的據點”。
      - 倘證實了司法上訴人的女兒和外孫每月約有2星期在相關單位內留宿,且該單位內有一張專為彼等而設置的雙層床及在衣櫃內發現彼等的衣物,那足以證明司法上訴人的女兒和外孫是以該單位作為日常生活的據點,並不是單純或偶然借宿於相關社會房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5/2016 315/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5/2016 285/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5/2016 289/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5/2016 29/201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舉證、適度原則

      摘要

      - 由於司法上訴人在行政程序中可以作出舉證但並沒有作出,故不得在本司法上訴程序中才提交證據以證明被訴行為存有事實前提錯誤的瑕疵,茲因被訴實體沒有審議過相關的證據,從而沒法判斷被訴行為是否在審議證據中出錯,從而存有事實前提的錯誤。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5條第2款之規定,“行政當局之決定與私人之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有衝突時,僅得在對所擬達致之目的屬適當及適度下,損害該等權利或利益”。
      - 上述原則的出現是為了避免行政當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中濫權,不當及過度地損害巿民的合法權益。
      - 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管/審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