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7/2016 340/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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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7/2016 484/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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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7/2016 466/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吸毒罪的競合關係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 上訴人所持有的工具,特別是有關針筒具有專用性及有耐用性,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吸毒器具。
      不法持有吸毒工具與不法吸食毒品是兩個均被法律處罰的行為,兩者之間屬實質競合,不存在吸收關係。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兩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兩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加重盜竊罪,判處三年徒刑,僅為抽象刑幅的八分之一,上述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最基本的要求,並不存在過重情況。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7/2016 263/201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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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7/2016 173/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部分
      - 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 量刑、緩期執行徒刑
      民事部分
      - 精神損害賠償
      - 喪葬費
      - 扶養費

      摘要

      1.法院可以將嫌犯自己供述的事實認定為獲證事實,即使控訴書或答辯狀內都沒有描述有關事實亦然,因為法院這一舉動沒有削弱嫌犯的辯護權。
      根據本案已證事實顯示,上訴人在經過人行橫道路時沒有減慢車速,無發現正沿人行橫道路穿越馬路的被害人,沒有剎車以避讓被害人,最終造成被害人被其所駕車輛碰撞致死。從上述事實可見,上訴人是有過錯的,而且過錯是嚴重的。故此,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於上訴人有嚴重主觀過錯的認定沒有值得質疑之處。

      2.經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雖然上訴人為初犯,而犯罪行為為過失行為,但是考慮到上訴人行為所造成受害人喪失生命的不可逆轉的嚴重後果,且其過失並非輕微,因此,本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徒刑作威嚇並未適當亦不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故此,原審判決對上訴人不予緩刑的判決應予維持。

      3. 喪失親人之痛是沒有任何金錢可以補償,但是經綜合衡量上述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兩民事賠償請求人作為受害人父母對喪失兒子所遭受的痛苦,不安及創傷,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亦參考終審法院以及本院一貫的判例,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兩請求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而定出每人澳門幣七十萬圓的賠償金額略高,應該定為每人澳門幣五十萬圓的賠償金額已屬適合。

      4. 追思會和超度法會的宗教的儀式費用也是因為意外所造成的“一切費用”的一部分,這是死者家屬作為尊重死者本身的一種儀式,並不是多餘的,這跟每個人的信仰有關。如果當事人覺得只有這樣才能夠讓死者得到安息,這方面的費用不能不列入喪葬費之中。何況這筆費用並不是一般人明顯不能接受的水平,也不是一個過分的請求。

      5. 支付扶養費的前提是受害人具有生命且獲得工作的將來收益,因此,原審判決認為從屬上訴人要求扶養費的期望因受害人死亡不具有法律人格而在客觀上無法實現之決定並無錯誤之處且應予以維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