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居留許可
第4/2003號法律
適度原則
書面聽證;證據措施
摘要
- 無罪推定原則一般適用於刑事訴訟程序,即是在有罪判決確定前推定嫌犯無罪,但在行政程序中,行政當局並非針對上訴人的刑事行為作出審查,而是按照實際情況並為實現公共利益而行使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
- 第4/2003號法律第9條賦予行政當局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在審批居留許可申請問題上,行政當局可根據第9條第2款所列舉的全部或部分因素作出考量,對利害關係人的具體情況作出評估,以決定是否批給居留許可。
- 成為澳門居民意味著享有一系列特殊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某些政治權利,這就要求在給予居留許可時,審慎考量並採取較為嚴格的標準,除要考慮值不值得給予申請人居民身份外,亦要考慮是否對本澳社會帶來影響。在獲取居民地位這樣的個人利益,與本地區社會不必接受一個不值得給予居民地位的人,以及不需承受其對社會穩定帶來風險的公共利益,顯然是對立的,但是,很明顯,維護社會穩定的公共利益明顯地優於個人在特別行政區居留的利益。
- 如有關當局選擇書面聽證,則利害關係人在答覆時得對構成有關程序之標的之問題表明意見,申請採取補足措施及附具文件。
- 上訴人在提交書面聽證答覆時,向行政當局申請聽取其妻子的證言,雖然當局沒有就該申請作直接回覆,但上訴所針對之行政行為清楚顯示行政當局早已對有關事實作出認定。申言之,儘管上訴人欲透過證人來證明所主張的事實事宜,但基於該等事實已獲得當局的認定,因此證人的證言已變得毫無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