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 扣押的合法性
- 扣押物的所有權人
摘要
1. 根據卷宗資料顯示,在卷宗內,被扣押的200萬港幣是為被調查及被指控的信用之濫用罪的犯罪目標且可作為證據,屬於《刑事訴訟法典》第163條第1款所指的應予扣押之物,而司法警察局正是按照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對涉案的200萬港幣予以扣押,而檢察院亦正是根據同一條文第3款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宣告該扣押有效。
因此,考慮到《刑事訴訟法典》第163條的相關規定,以及本案中的檢舉事實、偵查中所調查的事實以及控訴事實,不存在任何不合法扣押的情況。
2. 在本案中,受害人的金錢本為兌換籌碼,但在違背其意願的情況下,變成B向賭場貴賓會支付的嫌犯C的還款,這當中毫無疑問存在刑事違法,只是卷宗中未能釐清違法行為人是誰及其責任而已。
原審法院決定將所扣押的200萬港元歸還給原權利人D(輔助人)的決定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