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摘要
1. 第二嫌犯在審判聽證中作出的歸罪於同案另一共同被告即上訴人的證言並非禁止使用的證據,但是受《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的法官自由心證原則的約束。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第二嫌犯在卷宗內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了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尤其是考慮到上訴人與第二嫌犯的關係以及上訴人涉及和參與有關事件的程度,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顯示上訴人明知“聲明澄清”的內容不符合事實,仍然在報紙上刊登不符合事實真相的聲明,侵犯了司法警察局的信用和威信。另一方面,上訴人也無法指出原審法院的認定有哪些值得質疑或可被推翻的地方,因此,上訴人提出其為有依據地出於善意認為聲明內的事實屬實的說法並沒有事實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