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第1款規定,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本合議庭裁判書.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精神損害賠償
摘要
1. 原審判決在過錯責任所作出的裁判確實存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規定的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的瑕疵,應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規定將卷宗送回初級法院,以便對民事賠償方面的過錯責任重新審判。
2. 經綜合衡量種種相關情節,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原審法院對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定出澳門幣3萬5千元的賠償金額略為過低,本院將賠償金額提升至澳門幣10萬元,以盡量補償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損害。但在計算賠償金額時須考慮上訴人在重審後可能應負的過錯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