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法律解釋、事實分居、離婚
- 法律解釋不應僅限於法律之字面含義,尚應尤其考慮有關法制之整體性、制定法律時之情況及適用法律時之特定狀況,從有關文本得出立法思想(《民法典》第8條第1款)。
- 我們現處於2016年的年代,訴訟離婚不再被視為一種懲罰的手段,而是被當作一個解決有問題婚姻的方法。
- 不難理解上世紀人們對訴訟離婚的要件有較高的要求,因此,在解釋法律方面會偏向較嚴的方向,因為在那年代,離婚人士,特別對女性而言,較難重拾婚姻家庭生活,且還可能遭受社會的歧視和別人的指指點點。
- 然而,如上所述,今天人們對離婚的觀念已改變,對離婚人士的社會歧視也基本消失了。
- 在此情況下,我們在解釋適用法律方面應依法考慮適用法律時之特定狀況。
- 事實上,當夫妻雙方分居持續兩年,期間感情破裂,雙方或其中一方認為無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再勉強他們一起生活是毫無意義的,只會加重他們的痛苦,或成為其中一方拖著/打擊報復另一方的手段。
- 因此,以事實分居兩年為由的訴訟離婚只需兩個要件:
1. 客觀方面:雙方連續分居滿兩年;及
2. 主觀方面:感情破裂,即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再具有共同生活之意願,而這一要件並不需要同樣持續滿兩年。
- 只要證實了上述兩個要件,便可判處當事人離婚。
- 缺乏調查及違反上訴人的辯護權利
- 判決欠缺理據的瑕疵
- 勞動輕微違反及賠償
1. 上訴人在收到法院開庭日期的通知後,提出了書面辯護狀,對其行為不滿足被控訴的輕微違反作出了充分的辯護。另一方面,法院在結束庭審之前將被控告的上訴人觸犯輕微違反不排除屬於另一項的輕微違反,上訴人接到通知之後,也提交了書面辯護意見。
2. 原審法院已指出了法院用以形成心證的證據,扼要地說明了對每一證據的審查和衡量,也明確地指出了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原審法院已充分履行了說明理由的義務。
3. 上訴人對在合同自由原則下與僱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並沒有依照相同原則作出修改,也沒有依照法定的程序(得到勞工事務局的同意),更甚的是沒有依照這個損害僱員利益的改變而使僱員獲益。那麼,其行為,在原審法院確定了上訴人的存在故意的情況下,構成『否定獲得超時工作報酬權利』的輕微違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