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7/2025 564/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侵犯身體完整性罪
      - 互毆事實的認定
      - 量刑過重的審查

      摘要

      1.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的瑕疵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3.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如果原審法院在事實判斷方面,已經詳細地指出了形成心證的過程,尤其是對庭審所調查的證據的衡量,並認定了已證事實及未證事實,在遵循刑事訴訟的直接以及口頭原則的庭審而形成的自由心證,在沒有出現原審法院的心證明顯違反證據規則以及違反一般生活經驗法則的時候,應該盡量予以支持。
      4.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和第340條的規定,如果在控訴書或起訴書中未描述一些事實,辯護書也未提出這些事實,且在聽證過程中未從這些事實中得出結果使人有依據懷疑這些事實的發生,則在該等事實方面不存在已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5. 上訴人於2023年11月21日明確聲明對警方調查的受害人襲擊嫌犯的事項不作刑事追究(參見卷宗第16頁文件)。儘管如此,檢察院沒有正當性對此事實提出控訴,並不妨礙法院在庭審過程中發現這些事實之後,作為其行為的減輕情節的事實作出審理。
      6. 《刑法典》第40 條及第65 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 既然法律容許法院自由在法定的刑幅之間決定一個合適的刑罰,上訴法院的審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最後選擇的刑罰明顯過高或者刑罰不合適的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7/2025 594/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適用錯誤
      - 緩刑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經分析有關事實,上訴人趴下身體並伸手欲取出被害人手提袋的行為至少已符合了上述第21條第2款中第三類行為的描述,即根據一般經驗,在性質上使人相信上訴人隨即將作出符合罪狀構成要件的行為,即會將被害人放在手提袋內的現金取去並據為己有,只是基於其意志以外的因素,亦即被他人喝止,其犯罪目的未能達至,因此其行為已為實行行為,而原審法院認定其行為處於“未遂”的決定正確。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上訴人在短時間內多次犯案顯示其故意程度頗高,亦考慮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7/2025 57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過重的審查
      - 犯罪行為帶來的後果

      摘要

      1. 《刑法典》第40 條及第65 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 既然法律容許法院自由在法定的刑幅之間決定一個合適的刑罰,上訴法院的審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最後選擇的刑罰明顯過高或者刑罰不合適的情況。
      2. “在非法之間沒有平等可言”。每個案件均有不同的犯罪情節,不能視為一個判刑的常態,更不能用它案的判刑以質疑本案的量刑的決定。
      3. 刑罰對行為人肯定會帶來一定的後果,這些都是其犯罪行為所帶來的,應該由其自己承擔這些後果,而非法律秩序為其行為“埋單”。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7/2025 586/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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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7/2025 33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採取羈押之要件判斷、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存有錯誤、量刑過重、緩刑

      摘要

      一、經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原審法院所審查的各種適用於羈押的要件,原審法院對聲明異議人適用羈押的強制措施並無錯誤。
      二、“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院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證實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三、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四、上訴人於本案中被科處的刑罰是超過3年徒刑,不符合《刑法典》第48條緩刑的形式要件,繼而無需討論緩刑的另一實質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