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自由心證
摘要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變更。
- 如擬證明的事實(約定)與《民法典》第367至373條所指私文書之內容不符,不得採納人證。
主題
- 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
- 停留在特區的天數較少
- 不視司法上訴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
主題
追訴時效
摘要
1.異議人在接獲以嫌犯身份被訊問的通知時,追訴時效期間中斷,重新計算。(根據《刑法典》第113條第1款a項)。
2.異議人曾親自接獲以嫌犯身份被訊問的通知,即是其已經到案,異議人拒絕接受訊問以及不接收控訴書通知是其個人選擇,而案件已非屬「缺席審判之訴訟程序」。
3.檢察院作出通知控訴書時,時效中止,中止時間最長三年;隨後,時效期繼續計算。(根據《刑法典》第112條第1款b項及第2款)
4.根據《刑法典》第113條在不計算中止之時間下,自追訴時效開始進行起,經過正常之時效期間另加該期間之二分之一時,時效必須完成;但基於有特別規定,時效期間少於兩年者,時效之最高限度為該期間之兩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