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假釋
摘要
經過四年多的實際服刑時間,並在假釋已遭否決的前提下,上訴人仍然表現穩定,其人格發展呈現良好態勢,其對過往行為已表現出悔悟。上訴人近年在獄中的表現良好,人格演變有很大的進步,這可以讓合議庭相信,假若提早釋放上訴人,不會對維護法律秩序和影響社會安寧造成威脅而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
主題
- 連續犯
- 附加刑合併
摘要
1. 在本案中,上訴人雖然犯罪手法相同,侵犯的法益相同,甚至故意也可以概括為一個整體故意,但卻未見符合法定的特別減輕罪過的外在情節。相反,上訴人其實僅僅是利用了相同的外在“便利條件”,有恃無恐地重複涉案行為。可見其故意(罪過)程度是逐次提高。
總而言之,上訴人每次向被害人借出賭款的行為並非是在“可相當減輕罪過的同一外在情況”下作出的,反而是在遞進增加其罪過程度的情況下實施的。上訴人在每一次借出賭款,從借貸中獲利的行為,可見,上訴人每次借款與被害人交易的行為均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前一次犯罪的成功雖便利彼等之後的行為,但絕未減輕彼等之罪過程度,遑論相當減輕。
2. 由於《刑法典》和《不法賭博制度》中均未規定在犯罪競合時所判處的多項附加刑可以/應當並罰判定一單一附加刑,故原審判決以實際併合,判定上訴人十項附加刑(每項兩年),合共為期二十年在邏輯上並無不妥,也未違反任何法律規定。
主題
惡意訴訟
摘要
- 倘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出爾反爾,立場前後矛盾,原審法院判處其為惡意訴訟人是正確的,應予以維持。
